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王建中 王瑞金 胡月惠 上列三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被 告 林耿立 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上列被告林耿立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63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