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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陳葳黃龍忠鍾堯航

  • 當事人
    孫中山餐廳有限公司林偉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原   告 孫中山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勝堂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林偉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230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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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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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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