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原 告 孫中山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勝堂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林偉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230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