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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6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葳鄭舜元周莉菁

原告
張陳麗雪
原告
張競之
原告
張正坤
原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巧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郁翎律師
被告
林莛洧
被告
嘉裕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惠芳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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