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923號
財產所有人 銓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豐
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3 號被告林建豐侵占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銓豐工程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建豐犯侵占案件,依檢察官所提證據顯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4 、5 所示之款項係匯入銓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銓豐公司),可能為第三人銓豐公司所有,是第三人銓豐公司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年易度字第923號案件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7月14日、8月4日及10月13日進行證據調查之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銓豐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