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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簡源希洪俊誠洪瑞隆

  • 被告
    顏安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緝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安樂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 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安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顏安樂於民國101 年11月間,受雇於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17樓之1之「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齊家公司),並經該公司派駐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之居易社區擔任社區經理一職,負責該社區行政事務之管理與執行等工作,其中包括住戶裝潢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為從事業務之人。101 年11月19日,居易社區13樓D2住戶姜琇森因住處裝潢之故,繳納裝潢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下稱系爭裝潢保證金)予前任社區經理高延年,高延年再轉交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侯淑玲收存。嗣於101 年12月間,姜琇森住處大部分之裝潢工程完成,遂以電話方式向當時已接任高延年職務之顏安樂請求返還系爭裝潢保證金,顏安樂即通知侯淑玲備款,侯淑玲乃於101 年12月22日,將系爭裝潢保證金交付顏安樂,詎顏安樂收受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持有之系爭裝潢保證金侵占入己,未退還姜琇森。嗣姜琇森於102年1月22日親赴居易社區管理室填具「總太居易社區裝潢施工保證金退款單」申請退還系爭裝潢保證金,且顏安樂斯時因未按時上班,經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向齊家公司反映後,齊家公司遂於102 年1 月19日左右指派張錦秀接任顏安樂之職務,惟顏安樂未交接完畢,即避不見面,齊家公司進而於102年1月24日下午派員持備份鑰匙打開顏安樂在居易社區管理室之辦公桌抽屜,發現其內並無現金,始悉上情。 二、案經齊家公司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業據被告顏安樂於本院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見易緝卷一第47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曾向侯淑玲領取姜琇森繳納之裝潢保證金5 萬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伊有通知姜琇森來領,但他一直沒來,便將系爭裝潢保證金放在抽屜裡;公司課長林世瑋有打電話要求伊立刻回到社區,否則要開伊辦公室的抽屜,伊沒有回去,後來課長林世瑋、張敏雄打開抽屜,打電話告訴伊裝潢保證金少了5萬元,伊說 辦公室都是伊在管理,至少要等伊回來或預約時間;辦公桌抽屜之備份鑰匙是放在抽屜裡,管委會如何會有備份鑰匙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01年11月間受雇於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1之齊家公司(面試日為101年11月9日),經齊家公司派駐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居易社區,擔任社區經理一職,負責該社區行政事務之管理與執行等工作,其中包括收取住戶繳納之裝潢保證金,再將裝潢保證金交由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侯淑玲保管,待住戶住處裝潢完成並經被告檢驗合格後,被告即會通知侯淑玲備款,由侯淑玲將裝潢保證金交予被告,被告再將裝潢保證金退還住戶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緝卷第12頁),核與證人即前任社區經理高延年、時任財務委員之侯淑玲、時任社區秘書之廖儷雯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緝卷第46頁反面、第52頁正反面),並有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管理服務合約書及被告履歷表附卷可稽(見偵卷第7至17頁),堪以認定。 (二)居易社區13樓D2住戶姜琇森因住處裝潢之故,於101 年11月19日繳納系爭裝潢保證金予前任社區經理高延年,高延年再將系爭裝潢保證金交由侯淑玲保管,嗣姜琇森於101 年12月間大部分之裝潢工程完成,遂以電話方式向接任社區經理一職之被告申請退還系爭裝潢保證金,經被告通知侯淑玲備款後,侯淑玲於101 年12月22日將系爭裝潢保證金交予被告等情,亦據證人高延年、侯淑玲於偵查中,及證人姜琇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緝卷第46頁正反面、第48頁,易緝卷二第109 頁正反面),並有居易社區編號A001209 號管理費、款項、繳清證明單及侯淑玲製作之資金備查簿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9至30頁),參以被告亦不否認確向侯淑玲拿取系爭裝潢保證金(見易緝卷一第47頁反面、第78頁,易緝卷二第126頁反面至第12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姜琇森曾於102年1月22日填具「總太居易社區裝潢施工保證金退款單」申請退還系爭裝潢保證金,嗣於102 年2月7日在「總太居易社區裝修工程保證金退款單」上簽名表示領回裝潢保證金5 萬元,有上開退款單據附卷可稽(見易緝卷一第198、195 頁),而姜琇森於102年2月7日領取之裝潢保證金5 萬元實係齊家公司另行撥款墊付而來,亦有齊家公司102 年齊(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8頁)。又證人姜琇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2年1月22日提出社區裝潢施工保證金退款單前,就有打電話給被告,應該在101 年12月就有打電話給被告,當時裝潢大部分已經差不多了,剩下內部一點點裝潢尚未完成,我就問被告可不可以了,被告說要跟財委申請錢;伊記得打過2 次電話給被告,通話內容差不多,都是錢還沒下來;社區裝潢施工保證金退款單應該是伊去管理室寫,記憶中是跟一名女性助理拿來寫的,當時已經沒看到被告;當時伊會去居易社區,就順便問一下錢下來了沒,伊電話加上路過就有問過2、3次,後來是換了一個管理員才領到錢等語明確(見易緝卷二第108至113頁)。足認被告雖於101 年12月22日即自侯淑玲處取得並持有系爭裝潢保證金,然始終未退還姜琇森。 (四)被告雖辯稱其曾通知姜琇森領回系爭裝潢保證金,但姜琇森並未前來領款,裝潢保證金都是放在辦公室抽屜內云云(見易緝卷一第15頁、第46頁,易緝卷二第113頁、第123頁、第126頁反面至第127頁),然證人姜琇森否認被告曾主動撥打電話通知其領回款項(見易緝卷二第113 頁),且姜琇森既於101 年12月22日前即提出退款要求,倘被告確有主動通知其領回款項,衡情姜琇森應不致拖延1 個月之久始親赴管理室填寫退款單據。況證人即時任齊家公司課長之林世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時要更替社區現場主管,伊打電話給被告,請被告來做交接,但他遲遲沒有來,而業主即社區管理委員會一直要伊等交出帳款跟所有清冊,伊等只好用備份鑰匙打開辦公桌抽屜,當時現場還有公司另一名主管張敏雄,還有當時之社區秘書及接任之社區經理,打開抽屜後發現裡面沒有現金,伊等有錄影等語,並提供錄影光碟一片供參(見易緝卷一第71頁反面至第72頁、第76頁反面)。證人廖儷雯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打開被告辦公桌抽屜時,伊、林世瑋及張敏雄都在場,抽屜裡沒有現金或支票等語(見易緝卷二第127 頁反面)。而證人林世瑋提出錄影光碟內檔名為「居易.MOV」之影片,經本院勘驗影片內容如附表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見易緝卷一第94頁反面至第95頁反面),依本院勘驗結果,林世瑋等人於102年1月24日下午開啟被告辦公桌抽屜時,抽屜內確無現金,而開啟抽屜現場有林世瑋、張敏雄(即張襄理)、張錦秀及廖儷雯共4 人,被告亦自承與張錦秀、廖儷雯並無仇恨(見易緝卷一第96頁),衡情上開4 人當無共同設局陷害被告之可能。是被告辯稱其將系爭裝潢保證金放在辦公室抽屜內,顯與事實不符,洵無足採。 (五)被告雖爭執林世瑋等人應不得在其不在場時,擅自開啟辦公桌抽屜,否則錢有短少如何歸責,又辦公桌抽屜之備份鑰匙係放在抽屜裡,管委會如何會有備份鑰匙云云(見易緝卷一第46頁、第96頁,易緝卷二第122頁、第127頁反面、第137至139頁),然查: 1、證人即時任齊家公司副理之曾馨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瞭解被告當初被解職原因?)我只記得他挪用公款,裝潢保證金及零用金。」、「(是否有參與清查的經過?)我們有派課長跟襄理去處理,我沒有去,後續派新人去居易社區我才有去,當時被告已經不見了。」、「(剛才說被告被解職的原因是挪用公款,如何知道被告挪用公款?)因為被告人不見了,林世瑋跟張敏雄去清查發現東西不見了,他們有回報少了什麼東西,公司後來才對被告提起訴訟。」、「(為何突然想去清查?)應該是被告好幾天沒有去上班。」、「(是誰跟你們反應的?)社區的現場人員反應的。」等語(見易緝卷一第131頁正反面) ;證人廖儷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知道被告被撤換的原因?)有一陣子被告到班不正常,社區裡面的董主委很在意我們上下班的情形,被告有過2、3天沒有來,董姓主委跟公司反應要撤換。」、「(開抽屜那天被告不在,當天早上被告有無到班?)開抽屜的前2、3天被告就都沒有來上班了,課長才會想開他的抽屜,開抽屜那天早上也沒有來。」、「(所以不是當天早上被告有來,下午才走?)當時會開抽屜是因為被告已經2、3天沒來上班了。」等語(見易緝卷一第128頁反面、第130頁);證人即接任顏安樂職務之張錦秀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之前是否曾被派駐在台中市○區○○○○路00號居易社區擔任經理職務?)有。」、「(妳是接替何人的位置?)被告顏安樂。」、「(妳當時是否有跟公司人員一起到現場,開啟抽屜檢查應交付的文件?)有,因為我要跟顏安樂交接的時候他好幾天沒有出現,沒有人跟我做任何文件上的交接,我才會呈報上級主管曾馨夢,呈報之後曾馨夢說公司那邊有備份鑰匙,所以才當場作開啟的動作。我記得公司只給我3天時間跟顏安樂交接,第1、2天顏安樂都有出現, 第3天我跟顏安樂要零用金時,顏安樂表示要去領,然後 下午人就不見了,之後就再也沒出現過了。」、「(第1 、2天都有交接?)都有帶我去現場看設備等,但沒有動 到抽屜。」、「(到第3天要顏安樂交出零用金時,下午 顏安樂人就不見了?)第3天要他交出零用金剩餘多少, 下午他就神隱不見了。」、「(根據之前勘驗錄影影片的結果,林世瑋在影片中有說開抽屜的時間是102年1月24日,當時妳也在場,妳剛才所講被告交接零用金時人就不見了,那是在102年1月24日之前的幾天?)至少有3 天以上。」、「(妳的意思是102年1月20或21日左右顏安樂就已經不見了?)對,我好像是1月19日去接居易,反正我是1月中旬左右接居易的。」等語(見易緝卷二第114至115頁)。綜觀上開證人所述,足認被告顏安樂因未按時前往居易社區上班,經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向齊家公司反映後,齊家公司遂於102年1月19日左右指派張錦秀接任被告之職務,交接至第3 天談及金錢之交接問題後,被告即開始避不見面,舉止顯有異常。則齊家公司人員於102年1月24日當時要求被告務須立刻回到社區辦理交接,實屬正當管理行為,難認有何不妥之處。 2、林世瑋等人於開啟被告辦公桌抽屜前,曾先以電話通知被告須立刻回到社區,此據證人林世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被告亦不否認當天確有接到林世瑋要求回到社區之電話或簡訊(見易緝卷一第46頁、第96頁),且依本院勘驗上開錄影光碟結果,林世瑋曾言及「在未進行下列程序前,已用手機簡訊通知交接人顏安樂先生,約定下午3點到4點做財務交接,但是現在已經4 點30分,依程序以備用鑰匙及錄影存證方式開啟抽屜」等語,可見林世瑋等人給予被告返回社區辦理交接之時間甚為充裕,並非刻意趁被告不及防備之際,率爾開啟被告辦公桌抽屜。雖被告在偵審過程中,一再堅稱當時係至文心南路交付裝潢保證金支票予其他住戶,不克立即返回,於偵查中更指明係交予12樓D5之住戶賴小姐(見偵卷第12頁反面,易緝卷一第15頁、第46頁),然居易社區12樓D5之住戶係李桂華,有居易社區裝潢保證金清冊可憑(見偵卷第31頁),是被告所辯已與客觀卷證不符。又姑不論住戶之姓名為何,被告既經林世瑋特意通知回到居易社區交接,而交接程序完備與否,攸關前後任社區經理之責任歸屬問題,對被告自身權益影響甚大,至於交付裝潢保證金支票予住戶應非至為緊急之事,被告大可通知住戶暫時不克前往,豈有執意不回居易社區辦理交接之理?是被告所辯實難採信。退步言之,縱令被告當時真係交付裝潢保證金予其他住戶,至少應於交付完成後立即回到居易社區辦理交接,或撥打電話與林世瑋等管理人員說明原委,然被告卻自承此後並未回到社區或公司,確認系爭裝潢保證金事宜(見易緝卷一第46頁反面、第78頁),核其所為顯與常情有違,參以張錦秀欲與被告交接社區零用金時,被告即開始避不見面之事實,業據證人張錦秀證述明確,顯見被告經林世瑋通知後仍拒不回到居易社區,無非係因其金錢管理失當,即將東窗事發,欲逃避責任而已,並無正當理由可言。 3、林世瑋等人用以開啟被告辦公桌抽屜之備份鑰匙,係張錦錦秀因與被告交接不成,回報齊家公司副理曾馨夢後,經曾馨夢告知公司有備份鑰匙後取用,此據證人張錦秀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易緝卷二第114 頁),是被告爭執居易社區管委會何以有備份鑰匙云云,要屬誤會。而齊家公司身為物業管理公司,為管理之便,另外留存備份鑰匙,衡情亦與常理無違。況本件開啟被告辦公桌抽屜之過程,既經錄影存證,無論以何種方式開啟,均無造假之虞,被告再三質疑備份鑰匙之來源,實屬無謂之爭執,更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被告雖遭齊家公司要求辦理交接並解職,亦係其個人與齊家公司間之紛爭,與住戶姜琇森全然無涉,倘系爭裝潢保證金僅係被告一時帶離社區,或一時疏忽而未歸還姜琇森,被告理應儘速透過齊家公司或親自歸還姜琇森,然被告案發後卻未回到社區或公司,處理系爭裝潢保證金事宜,業如前述。若其並無侵占系爭裝潢保證金之意,豈有如此一走了之,全然置之不管之理?是被告於101 年12月22日收受系爭裝潢保證金後,無正當理由未予歸還住戶姜琇森,當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自101 年11月起,受僱於齊家公司,經該公司派駐在居易社區擔任社區經理,負責收受及退還住戶繳交之裝潢保證金,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將住戶姜琇森繳納之系爭裝潢保證金,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身為從事業務之人,本應忠實履行職務責任,竟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惟金額非鉅,手段尚屬平和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二)被告為高中肄業,先前從事建築業及物業管理,家中尚有父母、2名兒子、1名女兒及2名孫子(見易緝卷二第127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復未與代墊系爭裝潢保證金之齊家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一、00分00秒起至00分55秒止: │ │張襄理:好,開始。 │ │(畫面由左至右依序為林世瑋、張經理、廖秘書) │ │林世瑋:我是齊家物業派駐總太居易社區督導交接之勤務課長,│ │ 林世瑋。在未進行下列程序前,已用手機簡訊通知交接│ │ 人顏安樂先生,約定下午3點到4點做財務交接,但是現│ │ 在已經4點30分,依程序以備用鑰匙及錄影存證方式開 │ │ 啟抽屜,呈現各項帳簿資料及金錢支票等,均採入鏡方│ │ 式處理,以免日後有所爭議。在場證人有新接任的經理│ │ 張小姐、秘書廖小姐以及攝影張襄理,現在開始程序進│ │ 行,現在時間為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4點30分。 │ │二、00分55秒起至25分51秒止: │ │ 林世瑋拿起放置電腦的辦公桌上的鑰匙,開啟該辦公桌右邊│ │ 抽屜並拉開抽屜,讓攝影機拍攝右邊抽屜內的物品。林世瑋│ │ 接者將右邊抽屜內物品逐一拿出清點,確認名稱及數量。林│ │ 世瑋先確認抽屜內有總太居易裝潢保證金的明細帳簿、總太│ │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居易社區大樓裝潢保證金移交清冊、│ │ 移交清冊影本、資金備查簿、社區裝修工程保證金的退款單│ │ 、社區裝潢施工保證金收據(含申請規定書、保證書)25份│ │ 、裝潢保證金收據3本,並於12分55分提及編號001214之收 │ │ 據是空白、掉頁。14分45秒起,林世瑋確認非文書資料之物│ │ 品有抽屜備用鑰匙1串、磁卡及機房萬用鑰匙1串、存款憑條│ │ 1本、社區經理章2顆、隨身碟1個、名片收藏1個等;15分 │ │ 29秒起,林世瑋確認文書資料有總太居易社區裝潢申請書1 │ │ 本、社區公共基金的申請書(備份)、區公所函、報廢記錄│ │ 、存摺、租屋合約1本;17分13秒起,林世瑋確認非文書資 │ │ 料的物品有備用鑰匙18支鑰匙;17分41秒起,林世瑋確認的│ │ 文書資料及物品計有代辦事項1張,社區幹部移交清冊目錄 │ │ 2張、總太居易社區裝潢施工巡邏檢查表1張,發票1張,臨 │ │ 時機車證1張,廢紙1張,電子發票1張,手寫筆記住戶反應 │ │ 事項1張,9至10月電子發票1張,11至12月電子發票1張, │ │ 11至12月電子發票1張,廢紙1張,機房門鎖開關2支、社區 │ │ 注意事項張貼紙2張、居易社區101年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 │ │ 議記錄1份、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第1次委員會會 │ │ 議資料1份、居易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1份、101年區分所 │ │ 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簽到表1份、101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 │ 議記錄11份、總太居易社區裝潢施工保證金收據1張、總幹 │ │ 事職務交接物品清冊1份、居易室內公設家具及飾品清冊1份│ │ 、名片4張、迴紋針3個、居易公設用電排程及電費計算分析│ │ 表3張、居易公設鑰匙表1張、居易公設交接提示本清冊4張 │ │ 、污水設備明細表1張、空調設備明細表1張、公設及其他設│ │ 備明細表2張、水電設備明細表1張、通風設備明細表1張、 │ │ 景觀池設備工程明細表1張、消防設備明細表1張、公設消防│ │ 器具分配表1張、漏電設備明細表1張、住戶寄放門卡名單1 │ │ 張、污水設備明細表1張、空調設備明細表1張、公設及其他│ │ 設備2張、水電設備明細表1張、通風設備1張、景觀池設備 │ │ 工程明細表1張、消防設備明細表1張、公設消防器具分配表│ │ 1張、漏電設備明細表1張、公設緊急對講機號碼表1張、各 │ │ 戶門牌對講機編碼1張。 │ │三、25分52秒起至27分31秒止: │ │張襄理:你看有沒有有關財務的?其他的我都省略。 │ │林世瑋:目前…。(林世瑋將剩下的文書資料整理並翻閱之)。│ │張襄理:我們是針對財務作處理的,我們只是確認抽屜裡面是否│ │有現金及支票。 │ │林世瑋:沒有現金、支票,只有交接清冊跟收據的部分、收據跟│ │ 裝潢明細的部分,並沒有現金,也沒有支票,OK,清點│ │ 完畢,空空的。 │ │(林世瑋將剩下的文書資料翻閱後置於桌上,稍微移離並讓攝影│ │機得以拍攝右邊抽屜)。 │ │張襄理:好,經清查,抽屜裡面除了各項表冊及裝潢保證的申請│ │ 單,還有我們的收據本以外,完全沒有現金及支票本,│ │ 以上是經由母公司所派遣的林世瑋及社區經理張錦秀張│ │ 小姐,還有秘書廖儷雯廖小姐,共同開啟抽屜,進行清│ │ 點,清點到此全程以拍照存證為主,作為日後參考依據│ │ ,完畢。 │ │(影片於27分31秒結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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