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宣堤 選任辯護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986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中智簡字第5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宣堤明知社群網站「facebook」上之「0000愛瘦身」粉絲團等網頁上所刊登之內容或標題為「…我連呼吸也會胖」、「此時不瘦待何時之『黃金瘦身期』」、「迷思:每天只吃XX一定瘦?」等文字及圖片,係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文著作(下稱本件圖文著作),未經艾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而侵害上開圖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王宣堤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民國102年5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 巷0號0樓租屋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使用其申設之帳號登入「facebook」網站,在「facebook」成立「改變早餐健康瘦身找上我(減肥諮詢)」粉絲團後,擅自重製本件圖文著作,並刊登在其上揭face book粉絲團網頁而公開 傳輸,侵害艾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艾絲公司於103年6月6日發覺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王宣堤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且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從一重罪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3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3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