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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林慶郎

  • 被告
    郭騰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騰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653號、103 年度偵字第22531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騰彬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並應依附件一所示和解書第二條及附件二、三所示和解書第一條約定之內容履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空白光碟肆拾片及外接式燒錄機壹臺,均沒收。事 實 一、郭騰彬明知附表一所示之題庫光碟,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稱翰林公司、康軒公司、南一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任何人未經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竟仍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接續犯意,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7年5 月某日起至102 年9 月間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4 樓之25號住處及臺灣北、中、南各地不詳旅館內,將其透過網路向不詳賣家購入之題庫光碟,擅自利用所有之燒錄機重製成DVD 光碟片,並發送其所編輯載有以每套新臺幣(下同)300 元至1500元(每片40 元 至50元)之價格販賣前開盜版光碟之「森騰文教」DM廣告目錄與不特定人,並於DM廣告上留下「聯絡人:林先生、電話0917XXX949、電子郵件信箱s0689 @yahoo.com .tw 」等資訊,供不特定人聯繫之用,待確定購買後,再指示購買者將價金匯入不知情之楊霈琪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騰彬再以宅急便方式郵寄前開違法重製光碟與買家。嗣經警方查獲林夢琪(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仍稱舊制〉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發送之販賣盜版光碟DM廣告後,再依林夢琪提供之上開「森騰文教」DM廣告目錄循線查獲郭騰彬,復經警於103 年5 月28日下午1 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郭騰彬上揭住處,及徵得郭騰彬之同意,在其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附表一所示光碟11片,及附表二所示光碟197 片、空白光碟40片及外接式燒錄機1 臺。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翰林公司、康軒公司、南一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卷第2 至3 頁、103 年度偵字第4653號卷第85頁反面、本院卷第39、42頁),核與證人楊霈琪、林夢琪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102 年度交查字第241 號卷第51頁、103 年度偵字第4653號卷第8 至9 頁),並有宅急便運送單暨信封、職務報告、盜版命題(題庫)光碟及其內容翻拍照片、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8 月13日統速字第127 號函文、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01 年9 月5 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 號函文所附該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行動電話門號0917XXX949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電子郵件IP位址查詢資料、「森騰文教」DM廣告目錄、本院103 年聲搜字001228號搜索票、自願性同意搜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翰林公司出具之扣案盜版命題光碟清冊、鑑定證明書、聲明書、南一公司出具之扣案盜版命題光碟清冊、產品聲明書、鑑定證明書、康軒公司出具之扣案盜版命題光碟目錄表、鑑定證明書、聲明書、現場搜索及扣案光碟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偵字第9802號卷第97頁正反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205號卷第7 頁、第20至24頁、第26至38頁、103 年度偵字第4653號卷第40至48頁、第60至62頁、第79至81頁反面、警卷第26至28頁、第32至34頁、第40至42頁、第52頁、103 年度偵字第22531 號卷第14頁),及附表一所示盜版光碟、空白光碟40片及外接式燒錄機1 臺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乃同條第2 項之普通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之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此與借刑立法之例(如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雖亦有獨立之罪名,但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其罰出刑由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犯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上說明,僅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無再論以同條第2 項之罪之餘地,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罪,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重製後再銷售予他人而散布之行為,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意圖散布而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行為,當為其後散布行為所吸收;又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貨運業者遂行其違法散布寄送販售盜版重製物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㈣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於97年5 月某日起至102 年9 月間止,意圖販賣而散布非法重製之盜版光碟,以相同之方式反覆為重製盜版品,其犯罪時間與地點相近,手法相同,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法律上應僅評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至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此部分係集合犯,然此屬法律見解之不同,自無關起訴法條之變更,附此敘明。 ㈤又被告以一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告訴人翰林公司、康軒公司、南一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㈥爰審酌被告除因賭博、傷害、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罰金、拘役確定外,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其為貪圖己利,竟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及販賣盜版光碟,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殊值非難,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業與翰林公司、康軒公司、南一公司均達成和解等情,暨斟酌被告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販賣之期間、數量及獲取之利益,及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商、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翰林公司、康軒公司、南一公司達成和解,有附件一、二、三所示之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三紙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經綜核各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 間,能按其與翰林公司、康軒公司、南一公司和解成立條件所承諾之賠償金額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將被告與翰林公司、康軒公司、南一公司和解內容,引為被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支付之損害賠償,命被告應履行如附件一所示和解書第二條及附件二、三所示和解書第一條約定之事項。又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倘被告違 反本院所定上開命支付予翰林公司、康軒公司、南一公司損害賠償金額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亦一併督促被告注意,附此敘明。 四、按關於沒收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外接式燒錄機1 臺,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本院卷第43頁正反面),自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沒收之。扣案之空白光碟40片,係屬被告所有預備供其非法重製他人著作於光碟所用之物乙情,亦經被告敘明甚詳(本院卷第43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與被告上開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均無直接關連,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之,併附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 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附表一: 如103年度偵字第22531號卷內「郭騰彬自述自行燒錄之母片(2) 」所示 ┌──┬─────────┬───┬────────────┐ │編號│被侵害著作名稱 │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 │ │ │片) │ │ ├──┼─────────┼───┼────────────┤ │1 │國中小命題(題庫)│4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光碟 │ │ │ ├──┼─────────┼───┼────────────┤ │2 │國中命題(題庫)光│2 │同上 │ │ │碟 │ │ │ ├──┼─────────┼───┼────────────┤ │3 │國中小命題(題庫)│2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光碟 │ │ │ ├──┼─────────┼───┼────────────┤ │4 │國小命題(題庫)光│1 │同上 │ │ │碟 │ │ │ ├──┼─────────┼───┼────────────┤ │5 │命題題庫光碟 │2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合計│ │11 │ │ └──┴─────────┴───┴────────────┘ 附表二: ┌──┬─────────┬───┬────────────┐ │編號│被侵害著作名稱 │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 │ │ │片) │ │ ├──┼─────────┼───┼────────────┤ │1 │12 │3 │不明 │ ├──┼─────────┼───┼────────────┤ │2 │1/4冊a │2 │不明 │ ├──┼─────────┼───┼────────────┤ │3 │100 1/4冊 │2 │不明 │ ├──┼─────────┼───┼────────────┤ │4 │100上小作習解 │2 │不明 │ ├──┼─────────┼───┼────────────┤ │5 │100上小校用 │1 │不明 │ ├──┼─────────┼───┼────────────┤ │6 │100上小部命 │1 │不明 │ ├──┼─────────┼───┼────────────┤ │7 │100上何合 │1 │不明 │ ├──┼─────────┼───┼────────────┤ │8 │100上國2 │1 │不明 │ ├──┼─────────┼───┼────────────┤ │9 │100上國小校用卷 │1 │不明 │ ├──┼─────────┼───┼────────────┤ │10 │100上國小校用卷+習│1 │不明 │ │ │作 │ │ │ ├──┼─────────┼───┼────────────┤ │11 │100上國中考卷資源 │1 │不明 │ ├──┼─────────┼───┼────────────┤ │12 │100上國中國小門市 │1 │不明 │ │ │卷 │ │ │ ├──┼─────────┼───┼────────────┤ │13 │100題本 │2 │不明 │ ├──┼─────────┼───┼────────────┤ │14 │101完整 │2 │不明 │ ├──┼─────────┼───┼────────────┤ │15 │101國中總複習 │1 │不明 │ ├──┼─────────┼───┼────────────┤ │16 │11題本 │1 │不明 │ ├──┼─────────┼───┼────────────┤ │17 │2009 1/4冊 │1 │不明 │ ├──┼─────────┼───┼────────────┤ │18 │2009最新1/4冊 │1 │不明 │ ├──┼─────────┼───┼────────────┤ │19 │2010國2版 │1 │不明 │ ├──┼─────────┼───┼────────────┤ │20 │96上國中英文 │1 │不明 │ ├──┼─────────┼───┼────────────┤ │21 │96上國中英文數學 │1 │不明 │ ├──┼─────────┼───┼────────────┤ │22 │96上國中國文自然 │1 │不明 │ ├──┼─────────┼───┼────────────┤ │23 │96下國小 │1 │不明 │ ├──┼─────────┼───┼────────────┤ │24 │96下國小校卷 │1 │不明 │ ├──┼─────────┼───┼────────────┤ │25 │96下國中全套 │1 │不明 │ ├──┼─────────┼───┼────────────┤ │26 │96下國中自然 │1 │不明 │ ├──┼─────────┼───┼────────────┤ │27 │96下國中社會 │2 │不明 │ ├──┼─────────┼───┼────────────┤ │28 │96下國中英文 │1 │不明 │ ├──┼─────────┼───┼────────────┤ │29 │96下國中校卷 │2 │不明 │ ├──┼─────────┼───┼────────────┤ │30 │96下國中國文 │1 │不明 │ ├──┼─────────┼───┼────────────┤ │31 │96下國中數學 │1 │不明 │ ├──┼─────────┼───┼────────────┤ │32 │96國小命題光碟 │1 │不明 │ ├──┼─────────┼───┼────────────┤ │33 │96國中自然 │1 │不明 │ ├──┼─────────┼───┼────────────┤ │34 │96國中社會 │1 │不明 │ ├──┼─────────┼───┼────────────┤ │35 │96國中英文 │1 │不明 │ ├──┼─────────┼───┼────────────┤ │36 │97上國中全 │3 │不明 │ ├──┼─────────┼───┼────────────┤ │37 │97下國小 │3 │不明 │ ├──┼─────────┼───┼────────────┤ │38 │97國中基測模擬題本│1 │不明 │ ├──┼─────────┼───┼────────────┤ │39 │97國中總複習 │1 │不明 │ ├──┼─────────┼───┼────────────┤ │40 │98 1/4冊 │1 │不明 │ ├──┼─────────┼───┼────────────┤ │41 │98上小校 │2 │不明 │ ├──┼─────────┼───┼────────────┤ │42 │98上中校自社 │1 │不明 │ ├──┼─────────┼───┼────────────┤ │43 │98上國中校用卷 │1 │不明 │ ├──┼─────────┼───┼────────────┤ │44 │98上國英數 │1 │不明 │ ├──┼─────────┼───┼────────────┤ │45 │98下中副 │1 │不明 │ ├──┼─────────┼───┼────────────┤ │46 │98國中校卷 │2 │不明 │ ├──┼─────────┼───┼────────────┤ │47 │98國中總複習校用卷│3 │不明 │ ├──┼─────────┼───┼────────────┤ │48 │99上1/4冊 │2 │不明 │ ├──┼─────────┼───┼────────────┤ │49 │99上小習 │1 │不明 │ ├──┼─────────┼───┼────────────┤ │50 │99上中2校 │1 │不明 │ ├──┼─────────┼───┼────────────┤ │51 │99上中3校 │1 │不明 │ ├──┼─────────┼───┼────────────┤ │52 │99上國1校 │1 │不明 │ ├──┼─────────┼───┼────────────┤ │53 │99上國小卷 │4 │不明 │ ├──┼─────────┼───┼────────────┤ │54 │99上國小校卷 │1 │不明 │ ├──┼─────────┼───┼────────────┤ │55 │99上國中校卷 │1 │不明 │ ├──┼─────────┼───┼────────────┤ │56 │99下國小校卷 │1 │不明 │ ├──┼─────────┼───┼────────────┤ │57 │99下國中校卷 │1 │不明 │ ├──┼─────────┼───┼────────────┤ │58 │99基測題本 │1 │不明 │ ├──┼─────────┼───┼────────────┤ │59 │99題本 │1 │不明 │ ├──┼─────────┼───┼────────────┤ │60 │小校 │2 │不明 │ ├──┼─────────┼───┼────────────┤ │61 │小校作業簿 │1 │不明 │ ├──┼─────────┼───┼────────────┤ │62 │小部命 │1 │不明 │ ├──┼─────────┼───┼────────────┤ │63 │中校 │1 │不明 │ ├──┼─────────┼───┼────────────┤ │64 │全何 │1 │不明 │ ├──┼─────────┼───┼────────────┤ │65 │合聲 │1 │不明 │ ├──┼─────────┼───┼────────────┤ │66 │何合 │1 │不明 │ ├──┼─────────┼───┼────────────┤ │67 │作業本 │1 │不明 │ ├──┼─────────┼───┼────────────┤ │68 │作業解答全 │3 │不明 │ ├──┼─────────┼───┼────────────┤ │69 │缺習 │1 │不明 │ ├──┼─────────┼───┼────────────┤ │70 │做業本 │1 │不明 │ ├──┼─────────┼───┼────────────┤ │71 │國1 │1 │不明 │ ├──┼─────────┼───┼────────────┤ │72 │國1、2校用卷 │1 │不明 │ ├──┼─────────┼───┼────────────┤ │73 │國1大滿貫 │2 │不明 │ ├──┼─────────┼───┼────────────┤ │74 │國2 │1 │不明 │ ├──┼─────────┼───┼────────────┤ │75 │國3 │2 │不明 │ ├──┼─────────┼───┼────────────┤ │76 │國二 │1 │不明 │ ├──┼─────────┼───┼────────────┤ │77 │國小 │1 │不明 │ ├──┼─────────┼───┼────────────┤ │78 │國小56數應 │1 │不明 │ ├──┼─────────┼───┼────────────┤ │79 │國小作業解答 │1 │不明 │ ├──┼─────────┼───┼────────────┤ │80 │國小校用卷 │1 │不明 │ ├──┼─────────┼───┼────────────┤ │81 │國中1/2 │1 │不明 │ ├──┼─────────┼───┼────────────┤ │82 │國中校用卷 │1 │不明 │ ├──┼─────────┼───┼────────────┤ │83 │國中部合題庫 │2 │不明 │ ├──┼─────────┼───┼────────────┤ │84 │國中數應 │1 │不明 │ ├──┼─────────┼───┼────────────┤ │85 │國校用 │1 │不明 │ ├──┼─────────┼───┼────────────┤ │86 │習作 │1 │不明 │ ├──┼─────────┼───┼────────────┤ │87 │國中小命題(題庫)│18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光碟 │ │ │ ├──┼─────────┼───┼────────────┤ │88 │國中命題(題庫)光│11 │同上 │ │ │碟 │ │ │ ├──┼─────────┼───┼────────────┤ │89 │國中小命題(題庫)│10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光碟 │ │ │ ├──┼─────────┼───┼────────────┤ │90 │國小命題(題庫)光│15 │同上 │ │ │碟 │ │ │ ├──┼─────────┼───┼────────────┤ │91 │命題題庫光碟 │30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合計│ │197 │ │ └──┴─────────┴───┴────────────┘ 附件一:被告與翰林公司之和解書 附件二:被告與康軒公司之和解書 附件三:被告與南一公司之和解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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