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1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精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緝字第5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精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關於「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之記載應更正為「在臺中市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並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王精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後,猶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不知戒除惡習,行為實不可取,惟其施用毒品並無危害他人,本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並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