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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廖穗蓁戰諭威郭振杰

  • 當事人
    莊雅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04 年度中簡字第2348號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26751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莊雅雯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莊雅雯與陳耀寬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因交往期間,莊雅雯認陳耀寬與其他女性有曖昧關係,乃心生不滿,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利用自宅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帳號,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留言或開設粉絲專頁之行為,足以毀損陳耀寬之名譽。 二、案經陳耀寬委由羅豐胤律師(業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解除委任)、蘇靜怡律師、莊惠祺律師、張績寶律師告訴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莊雅雯(下稱被告)就本案證據,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而未予爭執(見簡上卷第71頁)。且查: 一、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並未主張其於偵查、準備程序中所為自白有遭受不正方法而得,揆之前揭意旨,倘經與本案其他事證互佐而得認與事實相符,即得為證據。 二、其他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供述,其性質雖均屬傳聞證據,然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作為本案調查證據使用而不予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卷內文書形式之供述證據部分,無證據證明此等證據有何遭變造、偽造或有失準確情事,且本案卷內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聯性,作為本案之證據尚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三、物證之證據能力: 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提出之陳述,以證明該陳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是以關於書面證據,應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並經當事人主張內容為真實者,始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於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時,始具證據能力。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造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件」),或屬文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如表達內心意欲或情感之書信,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通知等之書面,如契約之要約、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信函、律師函等)等,則非屬上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01號判決意旨足參。而本案卷附如附表編號1至6網頁留言內容列印資料,非僅其內容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就此等列印資料之形式存在而言,亦屬得佐證被告本案犯行之物證,就此並非供述證據之性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且經審酌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甚有關聯性,復查無係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前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不諱(見偵卷第79頁反面至第80頁、第84頁反面;簡上卷第70頁反面),惟於本院審理時,僅坦承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網頁,為如附表所示設立粉絲專頁或留言之行為等情,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在抒發自己的心情,沒有侮辱陳耀寬之意,且有些內容是在伊臉書上張貼,伊並沒有轉發云云。惟查: ㈠被告有為犯罪事實欄所述設立粉絲專頁及在各網頁發布留言、訊息等情,除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認在卷外(見偵卷第79頁反面至第80頁、第84頁反面;簡上卷第103 頁反面),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6網頁留言內容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7至48頁、第59頁至第62頁反面、第64至69、75至76、105 至106 頁),故堪認可採。 ㈡按所謂「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而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抽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既非指摘或傳述足以抵譭他人社會地位之具體事實,亦不以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之客觀情形,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亦難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而觀諸被告如附表編號4中開設「牛津化學博士化身牛郎博士不要臉大公開」臉書粉絲專頁,雖非於此專頁名稱具體使用告訴人之姓名,然此專頁內容是針對陳耀寬設立乙節,有此專頁列印資料可參(見偵卷第63頁);另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其他留言內容中均直接使用告訴人之姓名,且無論被告開設粉絲專頁或留言內容所使用「不要臉」、「無恥」、「牛郎」、「無良心」、「小丑」、「賤人」、「守財奴」等詞彙,衡以現今社會一般觀念,均屬對於他人人格貶抑、輕蔑之字詞,並足使人感受難堪、不快,從而,被告如前述設立粉絲專頁或留言之內容已屬「侮辱」,自不待言。 ㈢被告雖辯以其並未轉發前揭留言內容云云,然刑法公然侮辱罪中「公然」二字之意義,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又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而觀諸被告發布如附表編號1、2留言內容之網頁,係屬於一般公司行號網頁之留言板,其他不特定、多數民眾均可輕易瀏覽得悉此等內容(見偵卷第47、48頁);另被告發布如附表編號3至6留言內容所在,均屬臉書網頁,而其中「蕭建弘」臉書網頁除蕭建弘本人外,另有其他人按讚(見偵卷第58頁),「牛津化學博士化身牛郎博士不要臉大公開」臉書粉絲專頁中亦經臉書用戶按讚逾10次(見偵卷第62至63頁),而「莊雅雯」臉書網頁留言後,亦有7 人以上按讚(見偵卷第75頁)。依上開個網頁之性質或實際瀏覽狀況,則各該網頁俱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並不因各該空間均僅存在於無形網際網路世界,或被告所為僅係張貼而未轉發,而影響被告上開所為之場所是否屬公然狀態之判斷。 ㈣又被告雖嗣後辯稱其僅係抒發個人心情,無侮辱告訴人之意思云云,然依前所述,被告留言內容均已明確載道告訴人姓名,所設立粉絲專頁亦明確顯示是對告訴人所設立之專頁,且上開設立粉絲專頁或留言內容,對於告訴人之人格名譽確有所貶抑,並具有相當針對性。況被告如附表編號2、5之留言最末更表明「見到此篇之人麻煩請轉載」等語,顯然有欲使其所留言之內容廣為散布,而達到貶損告訴人人格名譽之意,故被告所為實與單純抒發個人心情有間,其主觀上應有藉由上開設立專頁或留言,對於告訴人之人格名譽進行貶抑之意。 ㈤綜上所述,被告嗣後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而其如附表編號1至6所犯公然侮辱罪,或有相當時間之間隔,或係在不同網頁內所為,顯難認各次間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所為,故應予分論併罰。至於被告如附表編號4開設粉絲專頁及留言等行為,雖是在103 年8 月11日、12日先後所為,且留言涉及侮辱告訴人之內容並非相同,但觀諸被告之所以為本案犯行,實係因與告訴人間感情糾紛所致,又被告如附表編號4所為均是位於同一粉絲專頁;而被告如附表編號5、6分別於同一日內多次留言,亦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空間所為,且均分別侵害同一法益,故其分別如附表編號4至6所為多次舉動間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分別將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論以接續犯一罪較屬允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留言內容之異同為被告所犯罪數之判斷標準,非無誤會。 三、原審以被告所犯事證已明而予以論罪科刑,並判決被告應執行拘役120 日,且諭知緩刑2 年,固非無見。然查: ㈠接續犯乃以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為之時間均係在102 年7 月間,與其如附表編號3至6所為,已有相當時間間隔,縱然被告於附表編號1、2留言內容與其後如附表編號4、5之留言部分內容相同,亦難認被告前後相隔逾1 年留言之舉措間仍不具獨立性且難以強行分別評價,此外,被告如附表編號4至6所為,雖各有多數舉動,依前所述,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一罪。原審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為,與被告如附表編號4、5中部分留言行為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另認附表編號4中開設粉絲專頁與其餘留言行為應予分論併罰,非無違誤。 ㈡再緩刑為獎勵自新之法,雖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即有自由裁量之職權,然緩刑係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其主要目的在達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新社會化之人格重建功能。此所以緩刑宣告必須附帶宣告緩刑期間之意義所在。再者,緩刑制度首重再犯罪的預防,唯有對受判決人本身有充分瞭解,例如依其過去生涯,可知犯罪行為人所曾接受的教育,從犯罪的狀態瞭解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目的,從犯罪後態度推知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看法,從生活狀況與環境推測其將來的發展等;才能判斷其在緩刑期間,與之後的生活中是否會再犯罪。亦即藉由前述各種因素對犯罪行為人為整體評價,作為法院判斷該行為人是否適宜被宣告緩刑,以及進一步依據個案情況決定緩刑期間,及所應採取的積極協助措施,並將之作為緩刑宣告的負擔或條件。而被告上開所為公然侮辱犯行,前於103 年11月4 日、18日接受偵訊後,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原審於103 年12月24日分別詢問被告、告訴人有無調解意願後,由原審於103 年12月29日判處罪刑,然被告猶於103 年11月5 日,在其所設立「牛津化學博士化身牛郎博士不要臉大公開」臉書粉絲專頁中,分享告訴人名義臉書之新聞內容並留言發布「大發災難財的人,你上一個通告3000,那幾天你光光通告一天就進帳上萬元而高鐵一趟的車錢還可以四處報帳,而你可有捐一點心意給災民,身上用的行頭都是名牌可有想過別人的苦難」之內容(見簡上卷第20、22、24頁);另於103 年11月5 日下午6 時19分,編輯上開粉絲專頁留言內容為「那個不要臉的陳XX只會欺騙女人而已,陳XX不要臉商譽不好品行不良,兒子是小三生的,女兒是前妻生的,卻都騙外人說是前妻生的,兒子跟女兒同年生,生日只差15天,他從年輕就劈腿欺騙女人不要臉到現在,這種無恥之徒凡是有道德有義氣之人都該不屑陳XX,我看他不是念牛津,而是應該去念牛郎的博士」(見簡上卷第21頁);於同日下午6 時22分編輯上開粉絲專頁留言內容為「應該填上陳XX因為他最不要臉」(見簡上卷第23頁)。且參諸告訴代理人出具之104 年5 月29日刑事陳述意見狀之附件,被告縱於原審判決及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後,仍於其個人臉書網頁發布指涉告訴人之言論內容,且用字遣詞仍涉及貶低、侮辱告訴人之人格(見簡上卷第76、77、79、85頁),甚且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並無侮辱他人之意,足徵被告於其本案犯行遭偵審後,除將其本案所為留言內容中稍作編輯修改,或將原具體提及被告姓名部分修改為「陳XX」外,其所開立上開關於告訴人之粉絲專頁並未關閉,告訴人人格受損之狀態仍持續存在,更有其他另涉嫌侮辱告訴人之留言內容。則依上開情狀觀之,顯難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歷經本案偵審已知警惕並無再犯之虞。原審認被告所為本案僅是一時失慮,並坦承犯行及有調解意願而確有悔意,且無再犯之虞,而予以緩刑之宣告,顯然未及審酌上開情狀,亦有未洽。 ㈢至上訴人原雖以原審判處被告拘役120 日之刑度過輕,提起本件上訴,然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拘役或罰金,且參酌同法第51條第6 款規定,數罪併罰而經宣告多數拘役之情形,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而被告本案所為犯行縱然應予分論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期最長僅為120 日,則上訴人認原審判決所宣告之刑度過輕提起上訴,固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僅因與告訴人間之感情糾紛,未能訴諸和平理性之途徑解決,反一再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瀏覽之網頁中,發布涉嫌貶損告訴人人格之留言內容,甚且於臉書中設立針對告訴人之粉絲專頁,所為已非可取,又其於犯後,雖曾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認罪,然其後否認犯行,且於本案偵查、審理階段,未就其前所發涉及貶損告訴人人格留言或所開設粉絲專頁予以刪除,僅圖以遮掩告訴人真實名字之方式進行規避,並以同名同姓之說試圖卸責(見簡上卷第105 頁反面)等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前未曾因刑事案件遭判處罪刑或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簡上卷第59頁)與其自承生活狀況(見簡上卷第104 頁反面至第105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 間 │帳 號│ 網 頁 │ 留 言 內 容 │ 主文 │ ├──┼───────┼───┼───────┼─────────────┼─────────────┤ │ 1 │102 年7 月18日│莊雅雯│速碧康有限公司│那個不要臉的陳耀寬只會欺騙│莊雅雯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 │ │ │ │網頁留言板 │女人而已,陳耀寬不要臉商譽│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不好品行不良,兒子是小三生│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的,女兒是前妻生的,卻都騙│ │ │ │ │ │ │外人說是前妻生的,兒子跟女│ │ │ │ │ │ │兒同年生,生日只差15天,他│ │ │ │ │ │ │從年輕就劈腿欺騙女人不要臉│ │ │ │ │ │ │到現在,這種無恥之徒凡是有│ │ │ │ │ │ │道德有義氣之人都該不屑陳耀│ │ │ │ │ │ │寬,我看他不是念牛津,而是│ │ │ │ │ │ │應該去念牛郎的博士 │ │ ├──┼───────┼───┼───────┼─────────────┼─────────────┤ │ 2 │102 年7 月19日│莊雅雯│歐思佛生物科技│FOR 牛津大學博士朝陽科技大│莊雅雯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 │ │7 時36分 │ │股份有限公司網│理教授陳耀寬……你叫我不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頁留言板 │說出真相,要我嫁給你,你下│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跪痛哭流涕演了一場戲,我沒│ │ │ │ │ │ │辦法說服自己嫁給一個無良心│ │ │ │ │ │ │的騙子,我沒有辦法像你_騙│ │ │ │ │ │ │得了己內在的良心,我不要一│ │ │ │ │ │ │輩子都活在心靈的痛苦裡,錢│ │ │ │ │ │ │可以自己努力再賺,可是人生│ │ │ │ │ │ │中很多事情是一旦失去了就回│ │ │ │ │ │ │不去了,錢可以買很多的東西│ │ │ │ │ │ │,可是買不到親情,買不到一│ │ │ │ │ │ │顆真心,買不到一個真正愛你│ │ │ │ │ │ │的人,當你日後窮的只剩下錢│ │ │ │ │ │ │的時候你就知道那是一件多悲│ │ │ │ │ │ │哀的事了,我也曾經跟你提醒│ │ │ │ │ │ │過我自己周遭的例子,盼著你│ │ │ │ │ │ │能會賺錢也要能回饋,畢竟錢│ │ │ │ │ │ │夠用就好了可是你卻還是冥頑│ │ │ │ │ │ │不靈無良至此,你所說的謊言│ │ │ │ │ │ │真是可以編成世界大名著了,│ │ │ │ │ │ │太強了太多人受騙上當了……│ │ │ │ │ │ │見到此篇之人麻煩請轉載 │ │ ├──┼───────┼───┼───────┼─────────────┼─────────────┤ │ 3 │103 年5 月25日│莊雅雯│「蕭建弘」臉書│出現不要臉的人陳耀寬 │莊雅雯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 │ │下午6 時38分 │ │網頁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103 年8 月11日│牛津化│「牛津化學博士│開設粉絲專頁 │莊雅雯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肆│ │ │ │學博士│化身牛郎博士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化身牛│要臉大公開」臉│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郎博士│書粉絲專頁 │ │ │ │ │ │不要臉│ │ │ │ │ │ │大公開│ │ │ │ │ ├───────┤ │ ├─────────────┤ │ │ │103 年8 月12日│ │ │東森電視關鍵時刻一點都不尊│ │ │ │ │ │ │重觀眾,老是邀請那個牛郎小│ │ │ │ │ │ │丑陳耀寬,請有正義的好朋友│ │ │ │ │ │ │幫忙,打個電話置客服抗議,│ │ │ │ │ │ │電話0000000000真是不要臉 │ │ │ │ │ │ ├─────────────┤ │ │ │ │ │ │那個不要臉的陳耀寬只會欺騙│ │ │ │ │ │ │女人而已,陳耀寬不要臉商譽│ │ │ │ │ │ │不好品行不良,兒子是小三生│ │ │ │ │ │ │的,女兒是前妻生的,卻都騙│ │ │ │ │ │ │外人說是前妻生的,兒子跟女│ │ │ │ │ │ │兒同年生,生日只差15天,他│ │ │ │ │ │ │從年輕就劈腿欺騙女人不要臉│ │ │ │ │ │ │到現在,這種無恥之徒凡是有│ │ │ │ │ │ │道德有義氣之人都該不屑陳耀│ │ │ │ │ │ │寬,我看他不是念牛津,而是│ │ │ │ │ │ │應該去念牛郎的博士 │ │ │ ├───────┼───┼───────┼─────────────┤ │ │ │103 年8 月12日│莊雅雯│「牛津化學博士│陳耀寬那個賤人就是雙子座 │ │ │ │晚上9 時12分 │ │化身牛郎博士不│ │ │ │ ├───────┤ │要臉大公開」臉├─────────────┤ │ │ │103 年8 月12日│ │書粉絲專頁 │想對賤人陳耀寬開釋的話 │ │ │ │晚上9 時19分 │ │ │ │ │ │ ├───────┤ │ ├─────────────┤ │ │ │103 年8 月12日│ │ │大發災難財的賤人,你上一個│ │ │ │晚上9 時50分 │ │ │通告3000,那幾天你光光通告│ │ │ │ │ │ │一天就進帳上萬元而高鐵一趟│ │ │ │ │ │ │的車錢還可以四處報帳,而你│ │ │ │ │ │ │可有捐一點心意給災民,你這│ │ │ │ │ │ │個不要臉的守財奴,身上用的│ │ │ │ │ │ │行頭都是名牌,可有想過別人│ │ │ │ │ │ │的苦難,所以賤人就是賤人 │ │ ├──┼───────┼───┼───────┼─────────────┼─────────────┤ │ 5 │103 年8 月15日│莊雅雯│「陳耀寬」臉書│FOR 牛津大學博士朝陽科技大│莊雅雯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 │ │2 時56、57、58│ │網頁 │理教授陳耀寬……你叫我不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分 │ │ │說出真相,要我嫁給你,你下│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跪痛哭流涕演了一場戲,我沒│ │ │ │ │ │ │辦法說服自己嫁給一個無良心│ │ │ │ │ │ │的騙子,我沒有辦法像你_騙│ │ │ │ │ │ │得了己內在的良心,我不要一│ │ │ │ │ │ │輩子都活在心靈的痛苦裡,錢│ │ │ │ │ │ │可以自己努力再賺,可是人生│ │ │ │ │ │ │中很多事情是一旦失去了就回│ │ │ │ │ │ │不去了,錢可以買很多的東西│ │ │ │ │ │ │,可是買不到親情,買不到一│ │ │ │ │ │ │顆真心,買不到一個真正愛你│ │ │ │ │ │ │的人,當你日後窮的只剩下錢│ │ │ │ │ │ │的時候你就知道那是一件多悲│ │ │ │ │ │ │哀的事了,我也曾經跟你提醒│ │ │ │ │ │ │過我自己周遭的例子,盼著你│ │ │ │ │ │ │能會賺錢也要能回饋,畢竟錢│ │ │ │ │ │ │夠用就好了可是你卻還是冥頑│ │ │ │ │ │ │不靈無良至此,你所說的謊言│ │ │ │ │ │ │真是可以編成世界大名著了,│ │ │ │ │ │ │太強了太多人受騙上當了……│ │ │ │ │ │ │見到此篇之人麻煩請轉載 │ │ ├──┼───────┼───┼───────┼─────────────┼─────────────┤ │ 6 │103 年10月22日│莊雅雯│「莊雅雯」臉書│應該寫陳耀寬因為她最不要臉│莊雅雯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 │ │晚上8 時37分 │ │網頁 │一次劈5 個還有臉上節目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3 年10月22日│牛津化│「牛津化學博士│應該填上陳耀寬因為他最不要│ │ │ │ │學博士│化身牛郎博士不│臉 │ │ │ │ │化身牛│要臉大公開」臉│ │ │ │ │ │郎博士│書粉絲專頁 │ │ │ │ │ │不要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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