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危民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 年度執聲字第8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危民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危民田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經本院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附表編號2 經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危民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以下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犯 罪 日 期│103 年7 月31日上午某時許│103 年12月4 日16時30分許│ ││ │(原聲請書誤載為103 年7 │(原聲請書誤載為103 年12│ ││ │月31日) │月4 日)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3 年度偵字第20641 號 │ 103 年度偵字第31297 號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 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32號 │ 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35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3 年9 月26日 │ 104 年2 月2 日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 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32號 │ 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35號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 年12月8 日 │ 104 年2 月24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4 年度執字第147 號(另案│4 年度執字第3663號(另案│ ││ │在押,尚未執行) │在押,尚未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