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柄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695號、104年度執聲
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柄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柄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13頁,104年度執聲字第910號卷第3至4頁、第6至8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柄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搶奪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103.07.14. │103.07.14. │103.07.1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第19110號 │第19110號 │字第2281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348號 │103年度訴字第1348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399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年8月26日 │103年8月26日 │104年1月29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348號 │103年度訴字第1348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399號││判 決├────┼──────────┼──────────┼──────────┤│ │判 決│103年9月15日 │103年9月15日 │104年2月2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執字第14191號(編號1、2已定應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第369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