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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建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蔣建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7.19         │     103.6.4          │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3年度速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偵 │                      │
│機關年度案號│第1771號              │字第572號             │                      │
├─┬────┼───────────┼───────────┼───────────┤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交簡字第1807號 │104年度沙交簡字第6號  │                      │
│  │        │                      │(104年度聲字第659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3.7.22         │     104.1.5          │                      │
│  │        │                      │    (104.3.13)        │                      │
├─┼────┼───────────┼───────────┼───────────┤
│確│法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交簡字第1807號 │104年度沙交簡字第6號  │                      │
│  │        │                      │(104年度聲字第659號)  │                      │
│決├────┼───────────┼───────────┼───────────┤
│  │判    決│     103.9.16         │     104.1.26         │                      │
│  │確定日期│                      │    (104.3.31)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