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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9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9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26755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字第173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6755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確定,於104 年5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6755 號為緩起訴處分,除經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同意而不得再議外,其餘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3 年5 月14日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348 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而於104 年5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348 號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詳102 年度保管字第524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識報告、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在卷可稽。被告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之「鑫鑫通訊行」販賣上開仿冒商標物品等情,亦經被告供承在卷,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屬被告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然上開扣案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物,因商標權人即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代理人博仲法律事務所陳絲倩律師已發函表明此部分商品無法鑑定,有該所102 年11月8 日(102 )博倩字第11052 號函存卷可憑(見偵卷第96頁),故此部分尚乏積極證據證明亦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則聲請人併予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尚屬無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保管字號:102 年度保管字第5242號) │├─┬────────────┬───┬────┬─────┤│編│ 仿 冒 商 品 名 稱 │數 量│商標權人│ 註冊號碼 ││號│ │ │ │ │├─┼────────────┼───┼────┼─────┤│1│仿冒「apple 」、「iPhone│ 9件│美商蘋果│00000000號││ │」圖樣商標之手機殼 │ │公司 │00000000號│├─┼────────────┼───┼────┼─────┤│2│仿冒「apple 」圖樣商標之│ 6件│美商蘋果│000000000 ││ │按鍵貼 │ │公司 │號 │├─┼────────────┼───┼────┼─────┤│3│仿冒「Rilakkuma (拉拉熊│ 5件│日商森克│00000000號││ │)」圖樣商標之手機殼 │ │斯股份有│ ││ │ │ │限公司 │ │├─┼────────────┼───┼────┼─────┤│4│仿冒「Hello Kitty (凱蒂│ 61件│日商三麗│00000000號││ │貓)」圖樣商標之手機殼 │ │鷗股份有│ ││ │ │ │限公司 │ │├─┼────────────┼───┼────┼─────┤│5│仿冒「Hello Kitty (凱蒂│ 3件│日商三麗│00000000號││ │貓)」圖樣商標之iPad保護│ │鷗股份有│ ││ │套 │ │限公司 │ │├─┼────────────┼───┼────┼─────┤│6│仿冒「Hello Kitty (凱蒂│ 20件│日商三麗│00000000號││ │貓)」圖樣商標之螢幕保護│ │鷗股份有│ ││ │貼 │ │限公司 │ │├─┼────────────┼───┼────┼─────┤│7│仿冒「Melody(美樂蒂)」│ 7件│日商三麗│00000000號││ │圖樣商標之手機殼 │ │鷗股份有│ ││ │ │ │限公司 │ │├─┼────────────┼───┼────┼─────┤│8│仿冒「Little Twin Stars │ 2件│日商三麗│00000000號││ │(雙子星)」圖樣商標之手│ │鷗股份有│ ││ │機殼 │ │限公司 │ │├─┼────────────┼───┼────┼─────┤│9│仿冒「大耳狗」圖樣商標之│ 1件│日商三麗│00000000號││ │手機殼 │ │鷗股份有│ ││ │ │ │限公司 │ │├─┼────────────┼───┼────┼─────┤│10│仿冒「CHARMMY KITTY (寵│ 1件│日商三麗│00000000號││ │物貓)」圖樣商標之手機殼│ │鷗股份有│ ││ │ │ │限公司 │ │├─┼────────────┼───┼────┼─────┤│11│仿冒「布丁狗」圖樣商標之│ 1件│日商三麗│00000000號││ │按鍵貼 │ │鷗股份有│ ││ │ │ │限公司 │ │├─┼────────────┼───┼────┼─────┤│12│仿冒「adidas」圖樣商標之│ 2件│德商阿迪│00000000號││ │螢幕保護貼 │ │達斯公司│00000000號│├─┼────────────┼───┼────┼─────┤│13│仿冒「Mickey Mouse(米老│ 5件│ │ ││ │鼠)」圖樣商標之手機殼 │ │ │ │├─┼────────────┼───┼────┼─────┤│14│仿冒「Mickey Mouse(米老│ 5件│ │ ││ │鼠)」圖樣商標之按鍵貼 │ │ │ │├─┼────────────┼───┼────┼─────┤│15│仿冒「Winnie the Pooh (│ 4件│ │ ││ │維尼熊)」圖樣商標之手機│ │ │ ││ │殼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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