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23號聲 請 人 林政源 即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洪偉翰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18號林政源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貨運曳引車及後掛之半拖車,應發還林政源。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32-SM 」部分,均更正為「OR-45 」外,餘均引用附件之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之營業用曳引車及後掛之半托車各7 部,雖分別登記為如附表之登記名義人欄所載之名義人所有,然上開車輛之實際所有權人均為林政源,業經聲請人即被告林政源於102 年1 月18日、102 年1 月23日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調查時及於102 年3 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均坦承上開扣案之曳引車及後掛之半拖車係其出資購買,其係實際所有權人,與登記之車行僅係靠行關係等語,核與同案被告鍾挪亞於102 年1 月18日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調查供稱「其所駕始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係被告林政源所有」、證人即誠展運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盈媚於102 年4 月2 日偵訊時陳稱「 520- H9 、QU-8 30 、316-H8、689-Q9、981-GJ是被告林政源靠行在誠展運通有限公司的靠行車」、證人即駿驊交通有限公司之職員梁峰圖於103 年3 月5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訊問時證述「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係登記在駿驊公司名下,該部車為林政源出資購買,與駿驊公司是靠行關係,實際所有權人係被告林政源」、證人即上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謝朝彬於102 年3 月25日偵訊時陳稱「上開曳引車(402-HZ號)係靠行在其車行」等語,且除附表編號③所示之車輛於查扣時由被告鍾挪亞駕駛外,餘均在聲請人林政源之臺中市○○區○○街000 號住處停車場內為警查扣,顯係由聲請人占有等情,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表等在卷可參,因上開扣押物,既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不得宣告沒收,且無留存之必要,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為正當,自應予以發還。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林孟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 │編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登記名義人 │後掛之半拖車/登記名義人 │ ├──┼────────────────┼────────────────┤ │ ① │520-H9/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28-CU/上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② │QU-830/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02-HK/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③ │689-Q9/誠展運通有限公司 │OR-45/誠展運通有限公司 │ ├──┼────────────────┼────────────────┤ │ ④ │981-GJ/誠展運通有限公司 │PQ-91/升銘交通有限公司 │ ├──┼────────────────┼────────────────┤ │ ⑤ │316-H8/誠展運通有限公司 │69-YS/升銘交通有限公司 │ ├──┼────────────────┼────────────────┤ │ ⑥ │297-ZE/駿驊交通有限公司 │X6-28/升銘交通有限公司 │ ├──┼────────────────┼────────────────┤ │ ⑦ │402-HZ/上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2-MS/上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