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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劉峯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103 年度易字第2692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

㈠被告劉峯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有多次加重竊盜犯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

㈡本院認為被告於短短6 日間即為10件加重竊盜犯行,又被告供稱其係因案發時無正當工作,而與共犯陳晁偉為加重竊盜犯行,被告行竊手法簡單,被告如予以釋放,在經濟及生活狀況未改變之情形下,即可能基於同一原因,再次為竊盜犯行,依其犯罪態樣,被告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且難以具保代替羈押處分,而無再犯之虞。是前揭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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