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劉峯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103 年度易字第2692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
㈠被告劉峯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有多次加重竊盜犯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
㈡本院認為被告於短短6 日間即為10件加重竊盜犯行,又被告供稱其係因案發時無正當工作,而與共犯陳晁偉為加重竊盜犯行,被告行竊手法簡單,被告如予以釋放,在經濟及生活狀況未改變之情形下,即可能基於同一原因,再次為竊盜犯行,依其犯罪態樣,被告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且難以具保代替羈押處分,而無再犯之虞。是前揭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