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69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晁偉
劉峯宇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7389、293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晁偉、劉峯宇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晁偉、劉峯宇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2 人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第354 條之毀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被告陳晁偉、劉峯宇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第354 條之毀損罪,事證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被告2 人於1 月內即為11件竊盜犯行,被告陳晁偉、劉峯宇均供稱其等係因沒有工作,無法生活,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在其等經濟及生活狀況未改變之情況下,被告2 人實有可能再犯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陳晁偉、劉峯宇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各自104 年3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