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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9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6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晁偉

      劉峯宇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7389、293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晁偉、劉峯宇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晁偉、劉峯宇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2 人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第354 條之毀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被告陳晁偉、劉峯宇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第354 條之毀損罪,事證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被告2 人於1 月內即為11件竊盜犯行,被告陳晁偉、劉峯宇均供稱其等係因沒有工作,無法生活,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在其等經濟及生活狀況未改變之情況下,被告2 人實有可能再犯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陳晁偉、劉峯宇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各自104 年3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9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