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澄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7 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居處內執行搜索,扣得被告邱澄洲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 包。而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5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至明。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同此)。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34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再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43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04 年6 月4 日因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6 月25日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5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各該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6 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 )鑑驗結果,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院103年7 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參,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3 年度安保字第362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扣 案 物│驗餘淨重(公克)│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3.4261│檢品編號:B0000000號││ │ │ │,送驗數量3.427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7002│檢品編號:B0000000號││ │ │ │,送驗數量1.7012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3.4740│檢品編號:B0000000號││ │ │ │,送驗數量3.4763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3.3124│檢品編號:B0000000號││ │ │ │,送驗數量3.3137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3.4939│檢品編號:B0000000號││ │ │ │,送驗數量3.4957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0.4793│檢品編號:B0000000號││ │ │ │,送驗數量0.482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