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國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張國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2.26 │ 104.2.10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 │機關年度案號│第890號 │15602號 │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455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4.6.2 │ 104.7.23 │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455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 │ │決├────┼───────────┼───────────┼───────────┤ │ │判 決│ 104.7.29 │ 104.8.17 │ │ │ │確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