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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國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張國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2.26         │     104.2.10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
│機關年度案號│第890號               │15602號               │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455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4.6.2          │     104.7.23         │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455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                      │
│決├────┼───────────┼───────────┼───────────┤
│  │判    決│     104.7.29         │    104.8.17          │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