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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6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宏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有期徒刑│103.09.11 │臺中地院│104.06.23 │  同左  │104.07.13 │
│  │第一│9 月    │          │104 年度│          │        │          │
│  │級毒│        │          │訴字第20│          │        │          │
│  │品  │        │          │2號     │          │        │          │
├─┼──┼────┼─────┼────┼─────┼────┼─────┤
│2 │竊盜│有期徒刑│104.02.11 │臺中地院│104.08.12 │  同左  │104.09.14 │
│  │    │7 月    │          │104 年度│          │        │          │
│  │    │        │          │審易字第│          │        │          │
│  │    │        │          │1603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6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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