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琮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琮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余琮琪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余琮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公共危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 │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 │有期徒刑8月 ││ │誤載為有期徒刑4月) │誤載為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17日 │103年12月13日 │104年02月14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1292號、104年度偵│第31292號、104年度偵│第9896號 ││ │字第362號 │字362號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9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93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31││事實審│ │ │ │號 ││ ├────┼──────────┼──────────┼──────────┤│ │判決日期│104年04月02日 │104年04月02日 │104年08月25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9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93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31││判 決│ │ │ │號 ││ ├────┼──────────┼──────────┼──────────┤│ │判 決│104年05月04日 │104年05月04日 │104年09月3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 │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罪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4年度執字第6832 │署104年度執字第6832 │署104年度執字第14348││ │號(編號1、2經定應執│號(編號1、2經定應執│號 ││ │行有期徒刑6月) │行有期徒刑6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