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4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俊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9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惟此必須以被告正依法遭受羈押為前提,若被告並未受羈押,自無聲請停止羈押之餘地。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俊民雖自民國104年10月23日起,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年12月21日以中檢秀執維104執15733字第131674號函向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准予借執行後,檢察官已於105年1月18日以104年執維字第15733號指揮書(甲),指揮被告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該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前揭函文及檢察官指揮書(甲)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目前已不在本院羈押之中,本件遭受羈押之主體已不存在。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