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政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 年度執聲字第3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政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政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3 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 年4 月12日 │ 104 年6 月29日 │ 104 年6 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 │ │第1327號 │第2087號 │第2087號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63│104 年度審訴字第10│104 年度審訴字第10│ │實│ │0 號 │12號 │1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 年8 月6 日 │ 104 年10月1 日 │ 104 年10月1 日 │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63│104 年度審訴字第10│104 年度審訴字第10│ │決│ │0 號 │12號 │12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 年9 月11日 │ 104 年10月26日 │ 104 年10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 │ │13107 號、臺灣臺中│15337 號、臺灣臺中│15338 號、臺灣臺中│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 │年度歸緝字第138 號│年度歸緝字第139 號│年度歸緝字第140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