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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4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依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政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 年度執聲字第3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政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政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3 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 年4 月12日  │  104 年6 月29日  │  104 年6 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
│                │第1327號          │第2087號          │第2087號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63│104 年度審訴字第10│104 年度審訴字第10│
│實│            │0 號              │12號              │1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 年8 月6 日  │  104 年10月1 日  │  104 年10月1 日  │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63│104 年度審訴字第10│104 年度審訴字第10│
│決│            │0 號              │12號              │12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 年9 月11日  │  104 年10月26日  │  104 年10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
│                │13107 號、臺灣臺中│15337 號、臺灣臺中│15338 號、臺灣臺中│
│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                │年度歸緝字第138 號│年度歸緝字第139 號│年度歸緝字第140 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4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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