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7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貽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有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第3874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壹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驗餘淨重共貳點伍零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有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以被告已死亡為由而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94 號、毒偵字第3874號、偵字第2939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於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1219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共2.5007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王有志涉嫌持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2月9 日以被告已死亡為由而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94 號、毒偵字第3874號、偵字第29392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乙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見毒偵緝字卷第11頁正、反面)。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及透明結晶體4 包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 年5 月6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紙附卷足證(見毒偵字卷第5 至6 頁),足認上開白色粉末係第一級毒品(驗餘淨重0.1219公克);透明結晶體係第二級毒品(驗餘淨重共2.5007公克),均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5 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7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