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少宗 賴炳全 林桂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1482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02 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分別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10時許、於101 年11月12日9 時35分許、於101 年11月12日10時許,至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皇昇藥局」、設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之「統一藥局」、設在臺北市○○區○○路000 ○0 號之「中經創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獲被告林桂羽、賴炳全、周少宗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第1 項過失販賣偽藥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3 月27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48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應屬國內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而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其與不論是否犯人所有均應沒收之義務沒收標的並無必然之關聯;另藥事法對於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之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單純持有之物品,若刑事刑罰對之並無相關處罰規定,則該物品即非違禁物,如亦無專科沒收之規定時,自無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餘地。 三、經查: ㈠本件雖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意旨以同案被告洪明文為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0號5 樓之「鈞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鈞鼎公司」)及址設於臺中市○○區○○○巷0 弄00號之「威明生物科技研發有限公司」(下稱「威明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公司所研發製造、販售之產品,應確保其成分不添加任何西藥成分,竟以微生物益菌粉體、肉桂、大豆蛋白質萃取物等中藥提煉物及原料添加Aminotadalafil、Nortadalafil等屬於西藥成分之壯陽藥混製發酵並乾燥而成原料粉末再以鈞鼎公司及更名後之威明公司之名義,於100 年4 月間某不詳時日起,以每片(10錠)新臺幣(下同)2.5 元至5 元不等之價格,委託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2 、3 樓之昱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倫公司」)將原料粉末充填入膠囊並以金底藍手押圖案印製膠囊鋁箔背膜打片加工,後於100 年6 、7 月間,以每錠40元至60元不等之價格售予址設於臺北市○○路00○0 號之中經創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經創建公司」)進行販售。且另由被告即中經創建公司負責人周少宗提供未含Aminotadalafil、Nortadalafil屬於西藥成分壯陽藥之「益生菌混和粉末」原料送交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而取得產品無添加塑化劑、壯陽藥及其類緣物等成分之檢驗報告後,中經創建公司即將前開購得之膠囊裝入自行設計印製「中創攝寶」、「攝寶」、「黑攝寶」等外包裝盒,而委由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之3 之宇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源公司」)負責行銷;同案被告即宇源公司負責人李賢寶於101 年初起,復以每錠75元之價格將代理權轉售予同案被告即址設於臺北市○○區○○街00號1 樓創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創作公司」)業務員杜進興代理銷售;同案被告杜進興則另以每錠1 百元之價格委由同案被告即址設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靈芝山藥品有限公司業務員吳右成擔任中部總經銷;而由同案被告吳右成將「中創攝寶」以每盒(4 錠)5 百元之價格售予臺中市統一藥局、皇昇藥局。被告即統一藥局負責人賴炳全、皇昇藥局實際負責人林桂羽2 人復以每盒5 百元至1 千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分別於101 年10月30日、11月12日持搜索票至統一藥局、皇昇藥局、昱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明公司及中經創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搜索,並將扣得之威明膠囊、中創膠囊送鑑定後,確認含有Aminotadalafil、Nortadalafil西藥成分(為類緣物,而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藥品列管),因認被告周少宗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偽藥罪嫌;另被告賴炳全、林桂羽則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第1 項過失販賣偽藥罪嫌,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周少宗、賴炳全、林桂羽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規定,於103 年3 月27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48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 ㈡扣案【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檢出「Aminotadalafil」及「Nortadalafil」成分;另【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物均檢出「Aminotadalafil」成分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 月29日FDA 研字第00000 00000 號檢驗報告書、同署104 年7 月24日FDA 研字第0000000 000 號檢驗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827 號偵查卷宗第55頁反面、104 年度聲字沒第202 號偵查卷宗第7 頁),而「Aminotadalafil」及「Nortadalafil」成分雖均非屬管制藥品,且亦非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禁藥,然皆係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壯陽類緣物成分,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壯陽成分檢驗資訊及說明(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聲字沒第202 號偵查卷宗第1 頁至第4 頁)在卷可佐,且上揭扣案物品均未曾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亦業據被告周少宗、賴炳全、林桂羽分別於偵查中自承不諱,是扣案【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物,均係未經核淮、擅自製造,分別含有「Aminotadalafil」或「Nortadalafil」壯陽類緣物成分之偽藥,固堪認定。惟被告周少宗、賴炳全、林桂羽係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扣案物裁定沒收與否,即以扣案偽藥是否為違禁物為斷,然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偽藥之刑事刑罰,則扣案【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物雖均屬偽藥,然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甚明,應由權責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行政主管機關予以沒入銷燬,而非由法院宣告沒收,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㈢又扣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雖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然經該署函覆以『說明:…。二、案內送驗檢體「編號4 、中創攝寶」僅6 粒,檢體數量不敷檢驗所需,故不予檢驗。…』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7 月24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聲字沒第202 號偵查卷宗第6 頁)在卷可憑,依卷內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此部分之扣案物品係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自無從認定是否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核與前開法條所定得專科沒收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前開說明,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麗靜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 量 │ 備 註 │ ├──┼──────┼──────┼────────────────┤ │ 1 │中創攝寶 │2盒(1盒4顆 │102 年度大型保管字第118 號扣押物│ │ │ │、1盒2顆) │品清單所載之編號4 │ ├──┼──────┼──────┼────────────────┤ │ 2 │中創攝寶 │13盒 │102 年度大型保管字第118 號扣押物│ │ │ │ │品清單所載之編號6 │ ├──┼──────┼──────┼────────────────┤ │ 3 │中創攝寶 │2200顆 │102 年度大型保管字第118 號扣押物│ │ │ │ │品清單所載之編號18 │ ├──┼──────┼──────┼────────────────┤ │ 4 │中創攝寶 │34盒 │102 年度大型保管字第118 號扣押物│ │ │ │ │品清單所載之編號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