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鈺笙 陳慶煜 共 同 李佳珣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鈺笙、陳慶煜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鈺笙係森意煙草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9樓之2 )、良煙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鎮○○路000 號1 樓)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慶煜與案外人賴志聖、林坤祥等人分別掛名擔任森意煙草有限公司、良煙有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被告陳慶煜受僱於被告劉煜笙,負責上開2 家公司進銷貨、收款業務。被告劉鈺笙、陳慶煜均明知未得張秋水之同意或授權,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8 月1 日,由被告陳慶煜持劉鈺笙所交付之張秋水身分證及委託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之張秋水印章,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興振業公司),冒用張秋水之名義,與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寄倉契約書」(下稱本件寄倉契約),並陸續在寄倉契約書騎縫處、寄倉客戶印鑑卡及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寄託物提貨單上蓋用「張秋水」印章或署名「張秋水」後行使之,表示係張秋水向東興振業公司承租倉庫及提貨之意,足生損害於張秋水及東興振業公司對契約及倉庫庫存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被告劉鈺笙、陳慶煜將上開菸品以張秋水名義存放於東興振業公司倉庫內,於103 年4 月9 日14時許,為警與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管理科前往上址查緝時,因無法提出銷貨發票資料,復向各廠牌菸品經銷之公司佯稱係委託張秋水前往說明,處理菸品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等不實事項,而冒用張秋水之名義,偽造如附表編號81所示之受託人為張秋水之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委任書等,持以交付予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管理科人員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張秋水及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管理科對於菸品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劉鈺笙、陳慶煜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要旨參照)。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 叁、公訴意旨認被告劉鈺笙、陳慶煜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2 人之供述,㈡證人張秋水、呂軒紘、黃佑生(東興振業公司經理)、賴志聖(賀宜倫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翠艷(良煙有限公司前登記負責人)、蔡志榮(森意煙草有限公司前登記負責人)、鐘水樹(奇倡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崇興(興國協菸酒有限公司負責人)、侯怡君(森活菸草有限公司員工)、鄭心兒(都金商行員工)之證述,㈢東興振業公司寄倉契約書及客戶資料等(合作廠商:張秋水)、被告陳慶煜之名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查獲違法嫌疑煙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及照片、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委任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蒐證報告為其主要依據。 肆、訊據被告2 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辯稱:本件寄倉契約係經過張秋水授權而簽立,寄託物提貨單上之用印亦在授權範圍內,本件東興振業公司遭查緝之菸品,係進口商有加貼新式警示標語需求,委託呂軒紘、張秋水處理貼標事宜,上開委託書、委任書係經張秋水同意而製作,亦無偽造文書可言等語。經查: 一、103 年4 月9 日14時許,為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會同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管理科前往東興振業公司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倉庫查緝,扣得客戶名稱:張秋水所寄放之菸品如下:黑珍珠特調香菸6 箱(進口商金吉品有限公司)、國際金橋特調香菸160 箱(進口商森活菸草有限公司)、國際金橋細長支濾嘴香菸100 箱(進口商森意菸草有限公司)、都寶香菸239 箱(進口商賀宜倫有限公司、良煙有限公司、金吉品有限公司)、阿沙力硬盒35箱(進口商華盈國際菸草有限公司)、越之星硬盒19.5箱(進口商鴻杉有限公司)、檳榔香菸11箱(進口商漢晨國際菸草有限公司)、哈洛活性碳濾嘴香菸22箱(進口商酒倉企業有限公司),並扣得寄倉契約書4 本(99年至103 年)、客戶資料簡表(張秋水)、產品多單位換算一覽表2 張、客戶張秋水98年至101 年度之計費明細表151 張,並至東興振業公司位於臺中市○○00街00號1 樓之辦公室扣得東興振業公司總分類帳6 張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見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偵查卷宗《下稱警卷》㈠第72頁、第75頁)、臺中市政府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卷㈠第73至74頁、第76頁)、照片(見警卷㈠第77至80頁)、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㈠第209 至211 頁、第228 至230 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二、森活菸草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被告劉鈺笙,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本資料查詢《森活煙草有限公司》可憑,見警卷㈠第9 頁)原與東興振業公司成立寄倉契約寄放菸品,嗣欲改以張秋水名義繼續寄放菸品,故於98年8 月1 日轉以張秋水名義簽訂寄倉契約書,惟簽約時張秋水本人並未到場,而係由森活菸草有限公司代表人員持張秋水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簽約一節,業據被告劉鈺笙供述、證人黃佑生、證人即東興振業公司之業務許名宜證述在卷(見103 年度他字第3855號卷《下稱他卷》㈤第115 頁至117 頁反面、本院卷第178 至180 頁、第207 至210 頁)且相符一致。雖扣案之上開寄倉契約書4 本(一年一約,99年至103 年),最早一本係記載訂約日期:99年8 月1 日起迄100 年7 月31日(影本見警卷㈠第220 至225 頁),惟扣案之東興振業公司總分類帳(影本見警卷㈠第232 至236 頁),自98年8 月起即有客戶名稱張秋水之棧租收入,是堪認自98年8 月起,被告劉鈺笙即改以張秋水名義寄放菸品,而非起訴書所載之99年8 月1 日始改以張秋水名義訂立寄倉契約。惟訂約日期98年8 月1 日起迄99年7 月31日之寄倉契約書則未據搜索扣案,附此敘明。嗣張秋水名義寄放之菸品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經出示寄託物提貨單(上蓋用「張秋水」印章或署名「張秋水」,印文及署名數量詳附表一)後而為如附表一「品名、數量」欄之提貨等情,亦有如附表一所示寄託物提貨單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1至80所示部份,與附表一編號2 、3 、6 至9 、11至14重複(詳附表一備註欄所載),應係起訴書誤記,本院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證人張秋水雖於第2 次警詢時(103 年6 月6 日)及偵訊時均證稱:伊沒有授權被告2 人以其名義與東興振業公司簽立本件寄倉契約,伊於第1 次警詢時(103 年5 月1 日)稱「有授權」等回答內容,係依呂軒紘寫的教戰手冊回答警方之詢問等語(見警卷㈠第153 至155 頁、他卷㈤第4 至7 頁、偵卷第15至17頁),並有證人張秋水提出之呂軒紘書寫之教戰手冊「一張紙條正反面書寫文字,略為『張秋水:找人貼標加工』、『呂:負責接送貨給菸商150 元』、『張:負責收貨送貨給人貼新標150 元』、『貼標紙的成本200 』、『只有貼好幾箱給呂軒紘送還給菸商』、『賺貼標工資』、『但都沒賺到半毛錢』」在卷可稽(見警卷㈠第163 、164 頁)。惟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47年台上字第22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告訴人之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㈠證人張秋水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你曾否授權劉鈺笙於東興倉儲開戶?)我不知道是哪間公司,我是跟劉鈺笙說你要用就用。」、「(當時你怎麼說?)跟他說你要用你就用。」、「(何謂「用」?)就是開公司或是幹麻,做生意都可以。」、「(當初劉鈺笙曾否告知你要以你的名義在東興倉儲開戶?)他沒有跟我說是東興,反正我就是認為你要用就用。」、「(劉鈺笙曾否跟你說要去倉儲開戶?)這應該跟開公司差不多意思。」、「(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當時你曾否概括授權劉鈺笙去倉儲開戶?)我的想法是我身分證給你,開公司就是一些貨品進出,就是這樣。」、「(所以你當時是否同意劉鈺笙去倉儲開戶?)對,就是全權給他,反正他也不會做壞事。」、「(劉鈺笙曾否告訴你他曾以森活名義去寄倉,結果被稅務單位找麻煩,因此要改用你的名義寄倉?)有,寄倉部分我真的忘記了,但他有告訴過我時常被找麻煩。」、「(你何時交出身分證給何人?)97或98年交給劉鈺笙。」、「(為何要交出身分證?)他說要開公司,由我當負責人。」、「(劉鈺笙如何跟你說?)就說身分證給他用。」、「(為何劉鈺笙不用自己的身分證?)不曉得,可能用他名字會有人找他麻煩,所以用我的。」、「(是否有交印章給劉鈺笙?)印章是他自己去刻的吧。」、「(你有無授權劉鈺笙去刻?)有。」、「(是否於98年便授權劉鈺笙刻印章?)97或98年。」、「(《請求提示104 年偵字第9113號卷第15頁104 年5 月15日證人偵訊筆錄》當時你稱『我沒有授權任何人以我的名義向東興公司簽立寄貨戶頭契約,我也從來沒有簽委託書』,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沒有簽委託書,寄貨戶頭契約我沒有簽,我是口頭跟他說好的。」、「(這就是授權,當時你在檢察官處所說是否不實在?)不實在。」、「(方才你稱97或98年時曾交付身分證給被告劉鈺笙,同意其以你名義設立公司,該公司名稱為何?)我沒有過問。」、「(97、98年時你有無同意擔任劉鈺笙設立之公司之負責人?)有,我有同意。」、「(97、98年時劉鈺笙有無給你報酬?)沒有,因為我時常跟他拿錢。」、「(是否沒有給你一定的報酬,但你不時向劉鈺笙拿錢時,他就會給你?)那是跟他借錢。」、「(有無還錢?)沒還。」、「(是否基於沒還錢又再借錢時,劉鈺笙仍會借你,因此沒向他要求固定報酬?)是。」、「(97、98年間你同意擔任劉鈺笙設立之公司負責人,除擔任公司負責人外,其他負責人概括事項劉鈺笙有無告訴你?)沒有,他不會跟我講。」、「(有無授權劉鈺笙辦理公司設立的相關事務?)口頭上有同意授權,但我沒有簽名。」(見本院卷第170 至177 頁)等語;已與前揭指訴未經授權以其名義簽約之情節不符,其指訴未經授權一節之真實性已非無疑。 ㈡被告劉鈺笙與證人張秋水自93年合夥賣香菸,此經證人張秋水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72 頁),可見渠等相識已久,參以被告劉鈺笙於104 年10月28日當庭提出手機,內有其與張秋水於警方103 年4 月9 日查獲本案前之訊息往來,於102 年12月17日張秋水傳送「大仔我知道我根本沒臉找你的,可是我不知道能找誰,工作又停了好幾天,您當作做善事能讓小孩吃飯度個幾天,拜託拜託。」,被告劉鈺笙回覆「帳號給我,明天匯」,張秋水傳送「大仔這是我的郵局帳號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張秋水」;於103 年2 月6 日張秋水傳送「大仔新年快樂,生意興隆,本想除夕打給你怕你亂想不敢打,祝您順利,有要用到我的地方吩咐一聲!」;於103 年2 月27日張秋水傳送「大仔不是要跟你借錢喔,只是想問候你,最近順利嗎」;此有被告劉鈺笙之手機翻拍訊息內容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頁、第49至51頁)。由上開訊息往來內容中,張秋水稱呼被告劉鈺笙「大仔」,提及「有要用到我的地方吩咐一聲」,且於急需金錢時求助於被告劉鈺笙,被告劉鈺笙亦允諾隔天匯款等情,均核與證人張秋水於本院證述情節相符,亦可知被告劉鈺笙與相識多年之證人張秋水交情應非屬一般,是證人張秋水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其同意被告劉鈺笙使用其名義並同意被告劉鈺笙自行刻印印章一節,實屬可能,尚非不可採信。 ㈢按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菸酒管理法第4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本辦法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以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第45條第1 項、第2 項、第46條至第49條、第57條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為限。本辦法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以下簡稱給獎基礎),為依前項所列本法條文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20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6 百萬元為限;其因檢舉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20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480 萬元為限。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2 條、第3 條亦有明文。查,證人張秋水於第2 次警詢時(103 年6 月6 日)檢舉被告2 人涉有輸入私菸犯行,且稱上開在東興振業公司查扣之菸品均為渠等走私進來臺灣(由漁船走私及夾帶貨櫃)等語(見他卷㈠第37頁),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認僅有證人張秋水之單一證述,尚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2 人有輸入私菸之犯行,而為不起訴處分,有104 年度偵字第9113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1至62頁反面)。證人張秋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不知道東興振業公司倉庫內是否為私菸,本件寄倉契約伊確實有授權,但是承辦人員不相信,且告訴伊已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私菸,不然不會扣菸,要伊指認,否則伊是倉庫登記人,如果要背就等著被關等語(見本院卷第174 頁反面至第175 頁),此部分雖無其他事證證明證人張秋水確係因上開原因而更改證詞及檢舉,惟辜不論證人張秋水檢舉上開走私菸品之原因為何(證人所稱受迫於承辦人員壓力或辯護意旨所稱貪圖檢舉獎金),其既為上開被告2 人涉有不法輸入香菸之證述,其為寄倉名義人,為免自己亦涉有刑責,因而改稱上開以其名義簽立之寄倉契約,係未經其授權,實乃合乎情理,且係為配合其檢舉不得不為之陳述。惟此部分既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認被告2 人並無輸入私菸之犯行,益徵證人張秋水改證:東興振業公司倉庫內係走私菸品,寄倉契約未經其授權等語,顯有可議之處,已難為採信。 ㈣縱然證人張秋水所述上開授權並無書面,而僅以口頭為之,惟授權不論是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示為之,均無不可(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30號判決意旨參照),尚難以證人張秋水與被告劉鈺笙間並無授權之書面文件,而認渠等間無借名使用關係。又縱然被告劉鈺笙使用證人張秋水之名義並未給予固定報酬,然依渠等之交情,被告劉鈺笙於證人張秋水有借款需求時,會借予金錢使用,此亦經證人張秋水於本院證稱明確,是尚難以被告劉鈺笙未交付固定報酬予張秋水,而認渠等間無借名使用關係。況且,若本件之寄倉契約係未經張秋水同意或授權而以其名義簽立,衡情張秋水當下應會意外或害怕自身是否因此擔負刑責,豈會配合呂軒紘,而依呂軒紘書寫之上開教戰手冊內容回答警詢之問題,況張秋水於翻異前詞時仍稱「(你沒有授權他們用你的名義去簽約,他們卻用你的名義去東興振業簽約,這樣是偽造文書,你要提告訴?)不用,請依法處理。」等語(見偵卷第16頁反面),顯無追究之意,亦與一般偽造文書被害人之反應有違。 ㈤綜上所述,本院認證人張秋水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實較為可採,是本件既係基於其授權或同意,而以其為名義人與東興振業公司簽立本件寄倉契約,寄倉契約上之用印及嗣後以其印章用印或簽其姓名在寄託物提貨單而為提貨,自亦係在其概括授權範圍之內,依前揭判例意旨,難認有何偽造文書之可言,應無疑義。 四、呂軒紘因上開東興振業公司倉庫之菸品遭查緝,而與各進口廠商接洽,持如附表二所示之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除委託人不同外,內容均為委託張秋水先生辦理「舊菸品加貼新式健康警示圖文」,送交菸品明細如下:. . . 略. . ,上有委託人即各廠商之印文、受託人張秋水之印文),連同內容為「茲因103 年4 月9 日臺中市政府至東興倉儲查扣菸品事件委任呂軒紘先生為代理人,有代為一切處理行為之權,此致臺中市政府。委任人張秋水,受任人呂軒紘」之委任書,交予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管理科人員,以向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管理科人員說明上開查扣之菸品,係因進口商有菸品貼標需求而存放在東興振業公司之事實,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且經證人呂軒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81 至184 頁反面),並有各該進口商之委託書(卷宗出處詳附表二所示)、委任書(見警卷㈠第165 頁)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五、公訴意旨雖認上開委託書、委任書上張秋水之印文,亦係被告2 人未經授權而用印。惟查,證人張秋水於警詢時證稱:上開委託書、委任書都是呂軒紘製作的,拿給伊蓋章的等語(見警卷㈠第150 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不會看到這些委託書,大概就是口頭說而已(見本院卷第170 頁反面),其前後所述雖不一致,惟上開存放在東興振業公司之菸品於103 年4 月9 日遭查緝後,被告劉鈺笙、呂軒紘曾與張秋水聯繫、見面,並交付張秋水上開教戰手冊,要求張秋水於103 年5 月1 日警詢時依呂軒紘書寫之教戰手冊回應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之調查,此經證人張秋水於警詢、本院均證述在卷(見警卷㈠第153 頁反面、他卷㈠第38頁、本院卷第176 頁反面),證人呂軒紘亦證稱上開教戰手冊是其書寫後交付證人張秋水(見本院卷第184 頁正反面),而證人張秋水確實也依教戰手冊內回答警詢之問題(詳張秋水103 年5 月1 日警詢筆錄)。從而,證人張秋水既於本案菸品經查緝後,配合依教戰手冊回應臺中港務警察總隊之調查,其等為回應調查所書寫之委託書、委任書,證人張秋水證稱係口頭說等語,應認屬實,堪可採信。準此,上開委託書、委任書上張秋水之印文,縱非經證人張秋水親自用印,而係由他人蓋用張秋水印章,依證人張秋水於本院所證及上開說明,亦堪認係經張秋水口頭同意而用印,尚難認定呂軒紘或被告劉鈺笙等人有何未經證人張秋水同意或授權,而冒用其名義之偽造犯意、犯行。 六、其餘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證人賴志聖(賀宜倫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證述僅證明良煙有限公司一開始係由其女友黃翠艷擔任登記負責人,後來是林坤祥,實際上是被告劉鈺笙在掌控;證人黃翠艷(良煙有限公司前登記負責人)之證述僅證明良煙有限公司曾由其擔任登記負責人;證人蔡志榮(原名葉俊榮,森意煙草有限公司前登記負責人)之證述僅證明其曾擔任森意煙草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劉鈺笙,伊離開公司後就由被告陳慶煜擔任登記負責人,陳慶煜、呂軒紘均受僱於劉鈺笙;證人鐘水樹(奇倡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證述僅證明奇倡有限公司是菸酒經銷商,曾與呂軒紘有過菸品買賣,被告劉鈺笙是呂軒紘之老闆;證人李崇興(興國協菸酒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證述僅證明被告劉鈺笙曾以金橋菸品有限公司代表名義,自東興振業公司出貨菸品給興國協菸酒有限公司;證人侯怡君(森活菸草有限公司員工)之證述僅證明其曾在森活菸草有限公司上班,老闆是被告劉鈺笙,森意煙草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原是葉俊榮,後改成被告陳慶煜;證人鄭心兒(都金商行員工)之證述僅證明都金商行之登記負責人為劉樹昀,惟其老闆實為被告劉鈺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僅證明在良煙有限公司扣得之電腦,內有關於總經理劉鈺笙、森意、良煙、陳慶煜之記載;被告陳慶煜之名片僅證明金慶商行、都金商行、橋寶商行、橋盈商行、寶耀商行、京旺菸酒均為其經營之商號;均不足以證明被告2 人有何未經同意或授權,冒用他人名義之偽造私文書犯行。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不足以證實被告2 人確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 人有檢察官所指上述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2 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附表一:被訴寄託物提貨單(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0) ┌──┬───────┬───────┬──────┬─────────┬────┐ │編號│日期 │品名、數量 │印文/署名數 │卷宗出處 │備註 │ ├──┼───────┼───────┼──────┼─────────┼────┤ │1 │103年3月26日 │D9(3箱) │「張秋水」之│他卷㈢第43 頁 │ │ │ │ │ │印文1枚 │ │ │ ├──┼───────┼───────┼──────┼─────────┼────┤ │2 │102年4月25日 │D5(50箱)、洋│「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55 頁 │起訴書附│ │ │ │煙-長(10箱) │印文2枚 │⑵他卷㈢第49 頁 │表編號2 │ │ │ │ │ │ │與74二者│ │ │ │ │ │ │重複 │ ├──┼───────┼───────┼──────┼─────────┼────┤ │3 │102年6月24日 │D6(1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56 頁 │起訴書附│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50 頁 │表編號3 │ │ │ │ │ │ │與75二者│ │ │ │ │ │ │重複 │ ├──┼───────┼───────┼──────┼─────────┼────┤ │4 │102年8月30日 │特調(2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57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51 頁 │ │ │ │ │ │ │ │ │ ├──┼───────┼───────┼──────┼─────────┼────┤ │5 │102年9月13日 │特調(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58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52 頁 │ │ ├──┼───────┼───────┼──────┼─────────┼────┤ │6 │102年12月18日 │D9(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59 頁 │起訴書附│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53 頁 │表編號6 │ │ │ │ │ │ │與76二者│ │ │ │ │ │ │重複 │ ├──┼───────┼───────┼──────┼─────────┼────┤ │7 │102年4月22日 │D6(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19 頁 │起訴書附│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67 頁 │表編號7 │ │ │ │ │ │ │與71二者│ │ │ │ │ │ │重複 │ ├──┼───────┼───────┼──────┼─────────┼────┤ │8 │102年4月22日 │D9(3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20 頁 │起訴書附│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68 頁 │表編號8 │ │ │ │ │ │ │與72二者│ │ │ │ │ │ │重複 │ ├──┼───────┼───────┼──────┼─────────┼────┤ │9 │102年12月14日 │D5(2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21 頁 │起訴書附│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69 頁 │表編號9 │ │ │ │ │ │ │與73二者│ │ │ │ │ │ │重複 │ ├──┼───────┼───────┼──────┼─────────┼────┤ │10 │103年4月8日 │越之星5mg(10 │「張秋水」之│他卷㈢第81頁 │ │ │ │ │箱) │印文1枚 │ │ │ ├──┼───────┼───────┼──────┼─────────┼────┤ │11 │102年4月9日 │藍7(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72 頁 │起訴書附│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88 頁 │表編號11│ │ │ │ │ │ │與77二者│ │ │ │ │ │ │重複 │ ├──┼───────┼───────┼──────┼─────────┼────┤ │12 │102年5月10日 │D9(1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73 頁 │起訴書附│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89 頁 │表編號12│ │ │ │ │ │ │與78二者│ │ │ │ │ │ │重複 │ ├──┼───────┼───────┼──────┼─────────┼────┤ │13 │102年6月24日 │D6(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74 頁 │起訴書附│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90 頁 │表編號13│ │ │ │ │ │ │與79二者│ │ │ │ │ │ │重複 │ ├──┼───────┼───────┼──────┼─────────┼────┤ │14 │102年9月13日 │D6(9箱)、D9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75 頁 │起訴書附│ │ │ │(5箱)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91 頁 │表編號14│ │ │ │ │ │ │與80二者│ │ │ │ │ │ │重複 │ ├──┼───────┼───────┼──────┼─────────┼────┤ │15 │103年4月3日 │D6(3箱) │「張秋水」之│他卷㈢第97 頁 │ │ │ │ │ │印文1枚 │ │ │ ├──┼───────┼───────┼──────┼─────────┼────┤ │16 │102年7月24日 │D5(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82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04 頁 │ │ │ │ │ │ │ │ │ ├──┼───────┼───────┼──────┼─────────┼────┤ │17 │102年12月10日 │勝利3黃(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83 頁 │ │ │ │ │)、勝利6藍( │署名1枚 │⑵他卷㈢第105 頁 │ │ │ │ │10箱)、勝利9 │ │ │ │ │ │ │紅(10箱) │ │ │ │ ├──┼───────┼───────┼──────┼─────────┼────┤ │18 │103年1月3日 │勝利紅(10箱)│「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84 頁 │ │ │ │ │、勝利藍(10箱│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06 頁 │ │ │ │ │)、勝利黃(10│ │ │ │ │ │ │箱) │ │ │ │ ├──┼───────┼───────┼──────┼─────────┼────┤ │19 │103年3月7日 │檳榔(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85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07 頁 │ │ ├──┼───────┼───────┼──────┼─────────┼────┤ │20 │103年3月8日 │阿沙力長5、0.5│「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86 頁 │ │ │ │ │(2箱)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08 頁 │ │ ├──┼───────┼───────┼──────┼─────────┼────┤ │21 │103年3月11日 │檳榔(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87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09 頁 │ │ ├──┼───────┼───────┼──────┼─────────┼────┤ │22 │102年4月22日 │D5(2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88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10 頁 │ │ ├──┼───────┼───────┼──────┼─────────┼────┤ │23 │102年4月17日 │洋煙-細(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89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11 頁 │ │ ├──┼───────┼───────┼──────┼─────────┼────┤ │24 │102年8月30日 │特調(2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59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19 頁 │ │ ├──┼───────┼───────┼──────┼─────────┼────┤ │25 │102年9月13日 │特調(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60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20 頁 │ │ ├──┼───────┼───────┼──────┼─────────┼────┤ │26 │102年12月18日 │D9(5箱)、D6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61 頁 │ │ │ │ │(10箱)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21 頁 │ │ ├──┼───────┼───────┼──────┼─────────┼────┤ │27 │102年4月17日 │洋煙-細(5箱)│「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98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36 頁 │ │ ├──┼───────┼───────┼──────┼─────────┼────┤ │28 │102年4月26日 │洋煙-長(14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99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37 頁 │ │ ├──┼───────┼───────┼──────┼─────────┼────┤ │29 │102年4月30日 │洋煙-長(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00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38 頁 │ │ ├──┼───────┼───────┼──────┼─────────┼────┤ │30 │102年6月24日 │D6(1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01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39 頁 │ │ ├──┼───────┼───────┼──────┼─────────┼────┤ │31 │102年9月13日 │D6(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02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40 頁 │ │ ├──┼───────┼───────┼──────┼─────────┼────┤ │32 │103年1月4日 │洋煙-細(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03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41 頁 │ │ ├──┼───────┼───────┼──────┼─────────┼────┤ │33 │103年2月12日 │D6(8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04 頁 │ │ │ │ │ │署名1枚、印 │⑵他卷㈢第142 頁 │ │ │ │ │ │文1枚 │ │ │ ├──┼───────┼───────┼──────┼─────────┼────┤ │34 │103年3月8日 │阿沙力長0.5(5│「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95 頁 │ │ │ │ │箱)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48 頁 │ │ ├──┼───────┼───────┼──────┼─────────┼────┤ │35 │103年3月18日 │阿沙力長0.5(3│「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96 頁 │ │ │ │ │箱)、阿沙力短│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49 頁 │ │ │ │ │0.6 (2箱) │ │ │ │ ├──┼───────┼───────┼──────┼─────────┼────┤ │36 │103年4月3日 │越之星5mg(1箱│「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97 頁 │ │ │ │ │)、越之星7mg(│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50 頁 │ │ │ │ │1箱) │ │ │ │ ├──┼───────┼───────┼──────┼─────────┼────┤ │37 │103年2月12日 │D6(7箱)、D9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49 頁 │ │ │ │ │(3箱) │署名1枚 │⑵他卷㈢第156 頁 │ │ ├──┼───────┼───────┼──────┼─────────┼────┤ │38 │103年1月4日 │新D6(10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50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62 頁 │ │ ├──┼───────┼───────┼──────┼─────────┼────┤ │39 │103年3月25日 │N6(4箱)【新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51 頁 │ │ │ │ │的D6】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63 頁 │ │ ├──┼───────┼───────┼──────┼─────────┼────┤ │40 │102年4月22日 │D6濕*11(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75 頁 │ │ │ │ │)、D9濕*11(5│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70 頁 │ │ │ │ │箱) │ │ │ │ ├──┼───────┼───────┼──────┼─────────┼────┤ │41 │102年5月10日 │D9(11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76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71 頁 │ │ ├──┼───────┼───────┼──────┼─────────┼────┤ │42 │102年5月28日 │D3(2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77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72 頁 │ │ ├──┼───────┼───────┼──────┼─────────┼────┤ │43 │102年6月22日 │舊D5(19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78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73 頁 │ │ ├──┼───────┼───────┼──────┼─────────┼────┤ │44 │102年7月15日 │哈洛(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79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74 頁 │ │ ├──┼───────┼───────┼──────┼─────────┼────┤ │45 │102年7月22日 │哈洛(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80 頁 │ │ │ │ │阿沙力(5箱)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75 頁 │ │ ├──┼───────┼───────┼──────┼─────────┼────┤ │46 │102年8月27日 │藍7(17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81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76 頁 │ │ ├──┼───────┼───────┼──────┼─────────┼────┤ │47 │102年8月26日 │阿沙力0.5(20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82 頁 │ │ │ │ │箱) 、阿沙力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77 頁 │ │ │ │ │0.9(10箱) │ │ │ │ ├──┼───────┼───────┼──────┼─────────┼────┤ │48 │102年8月29日 │洋煙-細(2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83 頁 │ │ │ │ │)、特調(2箱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78 頁 │ │ │ │ │)、阿沙力0.5 │ │ │ │ │ │ │(20箱)、阿沙│ │ │ │ │ │ │力0.9(10箱) │ │ │ │ ├──┼───────┼───────┼──────┼─────────┼────┤ │49 │102年9月5日 │哈洛0.5(2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84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79 頁 │ │ ├──┼───────┼───────┼──────┼─────────┼────┤ │50 │102年9月17日 │特調(8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85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80 頁 │ │ │ │ │ │ │ │ │ ├──┼───────┼───────┼──────┼─────────┼────┤ │51 │102年9月25日 │藍7(1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86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81 頁 │ │ ├──┼───────┼───────┼──────┼─────────┼────┤ │52 │102年12月26日 │阿沙力0.6(10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87 頁 │ │ │ │ │箱)、哈囉0.9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82 頁 │ │ │ │ │(10箱) │ │ │ │ ├──┼───────┼───────┼──────┼─────────┼────┤ │53 │102年12月26日 │阿沙力0.6(10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88 頁 │ │ │ │ │箱)、哈囉0.9 │印文1 枚 │⑵他卷㈢第183 頁 │ │ │ │ │(10箱)改單 │ │ │ │ ├──┼───────┼───────┼──────┼─────────┼────┤ │54 │103年1月4日 │洋煙-細(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89 頁 │ │ │ │ │)、D6(20箱)│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84 頁 │ │ ├──┼───────┼───────┼──────┼─────────┼────┤ │55 │103年1月8日 │D6(2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90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85 頁 │ │ ├──┼───────┼───────┼──────┼─────────┼────┤ │56 │102年1月16日 │D5(2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91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86 頁 │ │ ├──┼───────┼───────┼──────┼─────────┼────┤ │57 │102年4月8日 │D6(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57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90 頁 │ │ ├──┼───────┼───────┼──────┼─────────┼────┤ │58 │102年4月25日 │D5(6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58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91 頁 │ │ ├──┼───────┼───────┼──────┼─────────┼────┤ │59 │102年9月13日 │D6(10箱)、D9│「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59 頁 │ │ │ │ │(5箱)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192 頁 │ │ ├──┼───────┼───────┼──────┼─────────┼────┤ │60 │102年7月24日 │D5(3箱) │「張秋水」之│他卷㈢第201 頁 │ │ │ │ │ │印文1枚 │ │ │ ├──┼───────┼───────┼──────┼─────────┼────┤ │61 │102年8月30日 │特調(2箱) │「張秋水」之│他卷㈢第202 頁 │ │ │ │ │ │印文1枚 │ │ │ ├──┼───────┼───────┼──────┼─────────┼────┤ │62 │103年3月10日 │D9(2箱) │「張秋水」之│他卷㈢第203 頁 │ │ │ │ │ │印文1枚 │ │ │ ├──┼───────┼───────┼──────┼─────────┼────┤ │63 │102年4月6日 │藍7(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49 頁 │ │ │ │ │D6 (5箱)、D9│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213 頁 │ │ │ │ │(2箱) │ │ │ │ ├──┼───────┼───────┼──────┼─────────┼────┤ │64 │102年9月13日 │D6(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50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214 頁 │ │ ├──┼───────┼───────┼──────┼─────────┼────┤ │65 │103年2月14日 │D6(17箱)、D9│「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351 頁 │ │ │ │ │(3箱)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215 頁 │ │ ├──┼───────┼───────┼──────┼─────────┼────┤ │66 │102年8月30日 │洋煙-細(2箱)│「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10 頁 │ │ │ │ │、特調(2箱)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221 頁 │ │ ├──┼───────┼───────┼──────┼─────────┼────┤ │67 │102年9月13日 │D5(3箱)、D6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11 頁 │ │ │ │ │(7箱)、洋煙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222 頁 │ │ │ │ │長(3箱) │ │ │ │ ├──┼───────┼───────┼──────┼─────────┼────┤ │68 │102年1月9日 │D5(10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412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223 頁 │ │ ├──┼───────┼───────┼──────┼─────────┼────┤ │69 │102年10月1日 │峰(5箱) │「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42 頁 │ │ │ │ │ │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229 頁 │ │ ├──┼───────┼───────┼──────┼─────────┼────┤ │70 │102年4月6日 │藍7(3箱)、D6│「張秋水」之│⑴警卷㈡第543 頁 │ │ │ │ │(3箱)、D9(3│印文1枚 │⑵他卷㈢第230 頁 │ │ │ │ │箱) │ │ │ │ └──┴───────┴───────┴──────┴─────────┴────┘ 附表二:被訴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1) ┌──┬────────────────────────┬──────┬────┐ │編號│名稱 │印文數 │卷宗出處│ ├──┼────────────────────────┼──────┼────┤ │ 1 │委託人:森活煙草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鈺笙、受託人:張│「張秋水」之│警卷㈠第│ │ │秋水之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 │印文1 枚 │12頁 │ ├──┼────────────────────────┼──────┼────┤ │ 2 │委託人:森意煙草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慶煜、受託人:張│「張秋水」之│警卷㈠第│ │ │秋水之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 │印文1 枚 │36頁 │ ├──┼────────────────────────┼──────┼────┤ │ 3 │委託人:賀宜倫有限公司負責人賴志聖、受託人:張秋│「張秋水」之│警卷㈠第│ │ │水之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 │印文1 枚 │176 頁 │ ├──┼────────────────────────┼──────┼────┤ │ 4 │委託人:禾寶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威至、受託人:張│「張秋水」之│警卷㈡第│ │ │秋水之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 │印文1 枚 │429 頁 │ ├──┼────────────────────────┼──────┼────┤ │ 5 │委託人:鴻杉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冠堯、受託人:張秋水│「張秋水」之│警卷㈡第│ │ │之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 │印文1 枚 │468 頁 │ ├──┼────────────────────────┼──────┼────┤ │ 6 │委託人:良煙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坤祥、受託人:張秋水│「張秋水」之│警卷㈡第│ │ │之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 │印文1 枚 │504 頁 │ ├──┼────────────────────────┼──────┼────┤ │ 7 │委託人:金吉品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梵韡、受託人:張秋│「張秋水」之│警卷㈡第│ │ │水之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 │印文1 枚 │514 頁 │ ├──┼────────────────────────┼──────┼────┤ │ 8 │委託人:華盈國際菸酒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辜耀光、受│「張秋水」之│警卷㈡第│ │ │託人:張秋水之加貼新警示圖文標示委託書 │印文1 枚 │524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