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簡源希、林慧欣、洪俊誠
- 被告嚴哲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哲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緝字第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哲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嚴哲生與張華珍(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等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389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支付方式:於本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其餘新臺幣參拾萬元,自 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止,每月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之罪刑確定)之配偶宋祥德為國立中興大學之同學。嚴哲生明知自己並無經營公司之真意,且明知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應張華珍之邀,與張華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集合犯意聯絡,同意擔任於民國(下同)95年4月7日申請設立、位在臺中市西屯區惠來里市○○○路00號13樓之10「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耶魯公司)之負責人,而成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其後,張華珍將耶魯公司之大、小章交付給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王文俊、廖健成,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請領統一發票後,明知耶魯公司與萬寶樂有限公司、薇尼有限公司、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並無附表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事實,竟自95年6月 間起至97年4月止,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供萬寶樂有限公司、薇尼有限公司、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該3家公司得以於每期申 報營業稅時,據以扣抵銷項稅額,逃漏合計新臺幣113萬8462元之營業稅。 二、案經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檢察官、被告並未就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有所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均無違法、不當取得之情形,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經本院各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顯業經公判庭本於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原則加以調查,揆諸前開規定,自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祇須其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此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特別情形,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二號刑事判決意旨著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之鑑定,為證據調查方法之一種,係指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人或機關,就特別需要特殊知識經驗之事項,予以鑑識、測驗、研判及斷定,供為法院或檢察官認定事實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即本此旨。上級檢察機關首長基於辦案實務需要,函示指定某類特殊案件之待鑑事項,囑託某一或某些特別具有該項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予以鑑定,並非法所不許。從而,警察機關逕依該函示辦理,按諸檢察一體及檢察官指揮調、偵查之原則,難認於法不合,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七號刑事判決亦論述詳盡。本件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5月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檢附之資料(本院卷149-153頁),係由本院送請該局進 行鑑定所得結果,並載明鑑定方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三、再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又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定有明文。此所謂「紀錄文書」,係指就一定事實加以記載之文書(例如戶籍謄本、不動產登記簿、前科資料紀錄表、收發文件紀錄簿及出入登記簿等是);而所謂「證明文書」,則指就一定事實之存否而為證明之文書(例如印鑑證明、繳稅證明書、公務員任職證明、選舉人名簿等均屬之)。上述「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定事件所製作。祇要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或就一定事實之證明而製作之文書,若其內容不涉及主觀之判斷或意見之記載,即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文書之範疇,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一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可供參照。本件所引用之下列非供述證據,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卷42頁)、耶魯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A1卷證據二P1、5、13、14 、15、16、17)、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4月7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A1卷證據二P2-4)、耶魯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A1卷證據二P6)、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12月22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 記申請書(A1卷證據二P7-9)、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7年7月15日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A1卷證據二P10-11)、耶魯國際有限公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 形表(A1卷證據三)、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96、97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A1卷證據四P1-3)、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6月至97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A1卷證據四P4-16)、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1月至100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進項來源明細(A1卷證據五P1-4)、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5月至97年6月之專業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A1卷證據五P5-7、證據六P3-4)、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5月至97年6月之專業申請調檔查核清單(A1卷證據五P8-16、證據六P5- 10)、耶魯國際有限公司 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5、96、97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A1卷證據七P2-4)、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12月至97年8月之 中央健康保險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A1卷證據七P 14-35)、薇妮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A1卷證 據五P 17)、薇妮有限公司95年1月至97年12月營業稅年度 資料查詢銷項去路、進項來源明細(A1卷證據五P18-26)、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A1卷證據五P57)、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95年1月至97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進項來源明細(A1卷證據五P58-6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A1卷證據五P67-70)、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西雅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芝加哥科技有限公司、薇妮有限公司及高意國際有限公司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A1卷證據五P71-94)、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95年5月至97年6月】(A1卷證據六P 1-2)、萬寶樂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 印(A1卷證據六P1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A1卷證據六P12-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A1卷證據六P14-2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4927號起訴書(A1卷證據五P29-56、1130偵卷P22-4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 第11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30偵卷P47)、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張華珍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偵緝卷P26-38)、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5年1月30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44頁)、臺南市政府105年2月2日府經工商至底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耶魯國際有限公司 登記案卷(本院卷46-88反面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2月3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申請書資 料(本院卷91-94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5年2月15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 耶魯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本院卷95-116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5年2月19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耶魯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資料(本院卷119-122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 局105年2月22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營業稅籍申請設立登記資料(本院卷125-137頁)、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5年2月22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附件之負責人身分資料(本院卷142-143反面頁)等,並無證據證明 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亦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 一、訊據被告嚴哲生固對於上揭其有將其身分證交由宋祥德影印,影本交給宋祥德,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之申請設立資料上之姓名及「嚴哲生」之印文、身分證字號,都與其相符,及0000000000行動電話係其之前所使用之行動電話等事實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自己成為耶魯公司之負責人,伊與張華珍之配偶宋祥德為大學同學,宋祥德請伊吃便當,叫伊拿身分證件借他印,宋祥德有跟伊去辦印鑑證明,還有去刻印章,後來宋祥德有拿1張名片,上面有印伊名字,伊才知道有耶魯公司。 伊並未同意去設立為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且未領取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之發票,並沒有本案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營業稅之犯行。伊身分證是交給臺中市中興大學門口那間的7-11便利商店的店員影印的,伊有親眼看他影印,因為身分證放在伊身上,當然是伊把身分證交給店員印的,一般是正反面都有印,宋祥德有跟伊一起去影印,印了之後伊是影本交給宋祥德,沒有很多份,至少有交了1份以上給宋祥 德,伊跟宋祥德比較有交談,因為宋祥德是伊中興大學的同學,宋祥德說的話伊都是隨便聽聽,他是有講過叫伊提供人頭給他設立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但是伊隨便聽聽而已。不是伊,是伊同學宋祥德盜用伊之身分,伊不是耶魯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從天上掉下來一間公司變成伊是負責人,伊覺得很奇怪,這間公司不是伊設立的。耶魯國際有限公司設立資料其中身分證、印章、簽名等等,資料是伊的,身分證字號是伊之號碼,上面簽名、印章是伊之名字,上面「嚴哲生」簽名筆跡不像伊簽的,印章隨便也可以刻印,只有壹個「嚴」字看得比較清楚。伊之身分證沒有交給別人,但是伊現在也是交在法警手上。之前身分資料伊並沒有交給任何人,伊有因為工作而影印給別人,像是宋祥德伊也有印給他。之所以會把身分資料影印給宋祥德,是宋祥德跟伊是同學,伊之一些基本資料他都會知道,宋祥德那時之太太說有房子可以給伊放戶口,平常同學聚會時,他好像有事業,伊會幫他搬東西,伊大部分都有參與,宋祥德那邊如果是正常公司,伊也不會排斥去他那裡掃地或是當保全。擔任耶魯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宋祥德並未給伊代價,伊覺得身分證不是秘密,伊身分證沒有交給宋祥德,伊現在之身分證件是交在你們手上云云。惟查上揭事實,業據證人王文俊、廖健成、張華珍分別於偵訊時證述明確,又證人張華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調查時,無法提出任何證明買賣價金與貨品流向之資料供查核。被告嚴哲生雖辯解如前,但其對於為何會提供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給宋祥德一事,無法明確說明,且證人張華珍於偵查中已明確證稱:是由我與被告嚴哲生接洽,請被告嚴哲生擔任名義負責人等語。另耶魯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其上所記載「嚴哲生」之0000-000000號之台哥大行動電話,被告嚴哲生亦承認為其所申 請。而經本院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南市政府、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等函調被告嚴哲生之前申請之耶魯國際有限公司登記案卷、登記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資料、營業稅籍申請設立登記資料、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附件之負責人身分資料、行動電話之申請書資料後,與本案被告嚴哲生之前申請之耶魯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其上「嚴哲生」筆跡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送鑑結果,發現與被告嚴哲生自行申請0000-000000號之台哥大行動電話申請書 上之「嚴哲生」筆跡相符,其上之按捺之指紋亦與被告嚴哲生本人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留存之指紋卡、通緝到案之指紋均鑑定相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5年1月30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44頁)、臺南市政府105年2月2日府經工商至底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耶魯國際有 限公司登記案卷(本院卷46-88反面頁)、台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2月3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申 請書資料(本院卷91-94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 所105年2月15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耶魯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本院卷95-116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5年2月19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耶魯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資料(本院卷119-122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臺中分局105年2月22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營業稅籍申請設立登記資料(本院卷125-137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5年2月22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附件之負責人身分資料(本院卷142-143反面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5月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附之資料、鑑定書等(本院卷149-153頁)附卷可參。益徵 被告嚴哲生本人確有同意辦理耶魯公司之相關設立登記及擔任負責人。被告嚴哲生所辯,顯與客觀事實不符,無從採信。此外,並有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卷42頁)、耶魯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A1卷證據二P1、5、13、14、15、16、17)、耶 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4月7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A1卷證據二P2-4)、耶魯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A1卷證據二P6)、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12月22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A1卷證據 二P7-9)、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7年7月15日臺中縣政府營利 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A1卷證據二P10-11)、耶魯國際有限公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A1卷證據三)、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96、97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A1卷證據四P1-3)、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6月至97年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A1卷證據四P4-16)、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1月至100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進項來源明細(A1卷證據五P1-4)、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5月至97年6月之專業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A1卷證據五P5-7、證據六P3-4)、耶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5月至97年6月之專業申請調檔查核清單(A1卷證據五P8-16 、證據六P5-10)、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5、96、97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A1卷證據七P2-4)、耶 魯國際有限公司95年12月至97年8月之中央健康保險投保單 位保費計算明細表(A1卷證據七P1 4-35)、薇妮有限公司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A1卷證據五P17)、薇妮有 限公司95年1月至97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 進項來源明細(A1卷證據五P18-26)、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A1卷證據五P57)、牛頓 創意股份有限公司95年1月至97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銷項去路、進項來源明細(A1卷證據五P58-6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A1卷證據五P67-70)、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西雅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芝加哥科技有限公司、薇妮有限公司及高意國際有限公司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A1卷證據五P71- 94)、營業人取 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耶魯國際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95年5月至97年6月】(A1卷證據六P1-2)、萬寶樂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A1卷證據六P1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A 1卷證據六P12-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A1卷證據六P14-2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4927號起訴書(A1卷證據五P29-56、1130偵卷P22-4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130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1130偵卷P47)、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張華珍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偵緝卷P26-38)等在卷可稽。再參酌耶魯公司於95年12月22日向臺中縣政府(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時,有留存被告嚴哲生之個人資料及指印,此有該申請書影本附卷可考(A1卷頁7)。故被告嚴哲生上開辯解,要無足 取。而按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 例意旨、91年度台上字第584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嚴哲生明知自己並無經營耶魯公司之真意,仍應張華珍之邀,擔任耶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對耶魯公司不為任何監督及控管,應認被告嚴哲生與張華珍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綜據上述,被告嚴哲生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嚴哲生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嚴哲生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罪。被告嚴哲生就上開犯行,與張華珍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O七九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張華珍與被告嚴哲生就上開犯行,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並非偶而為之犯罪型態之特徵,並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僅符合1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學理 上所稱之「集合犯」,而僅成立包括1罪。被告嚴哲生一行 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嚴哲生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智識程度、品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被告嚴哲生上開犯行,自95年6月間著手後,持續至97年4月間終了,因其犯罪行為終了時,業已逾96年4月24日,故本案並 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耶魯公司提供給萬寶樂有限公司、薇尼有限公司、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之統一發票資料 ┌─┬──────┬──────┬────────┬───────┐ │編│統一發票號碼│發票時間 │買受人 │銷售金額( 新臺│ │號│ │年/月 │ │幣) │ ├─┼──────┼──────┼────────┼───────┤ │1 │RU00000000 │96/02 │萬寶樂有限公司 │1,225,500 │ ├─┼──────┼──────┼────────┼───────┤ │2 │SU00000000 │96/03 │萬寶樂有限公司 │1,746,250 │ ├─┼──────┼──────┼────────┼───────┤ │3 │UU00000000 │96/07 │萬寶樂有限公司 │1,750,000 │ ├─┼──────┼──────┼────────┼───────┤ │4 │UU00000000 │96/08 │萬寶樂有限公司 │ 705,000 │ ├─┼──────┼──────┼────────┼───────┤ │5 │WU00000000 │96/11 │萬寶樂有限公司 │1,325,682 │ ├─┼──────┼──────┼────────┼───────┤ │6 │WU00000000 │96/11 │萬寶樂有限公司 │ 817,095 │ ├─┼──────┼──────┼────────┼───────┤ │7 │XU00000000 │97/01 │萬寶樂有限公司 │ 954,000 │ ├─┼──────┼──────┼────────┼───────┤ │8 │XU00000000 │97/01 │萬寶樂有限公司 │1,431,000 │ ├─┼──────┼──────┼────────┼───────┤ │9 │XU00000000 │97/01 │萬寶樂有限公司 │1,113,000 │ ├─┼──────┼──────┼────────┼───────┤ │10│YU00000000 │97/03 │萬寶樂有限公司 │ 176,558 │ ├─┼──────┼──────┼────────┼───────┤ │11│YU00000000 │97/03 │萬寶樂有限公司 │ 308,200 │ ├─┼──────┼──────┼────────┼───────┤ │12│YU00000000 │97/03 │萬寶樂有限公司 │ 402,000 │ ├─┼──────┼──────┼────────┼───────┤ │13│YU00000000 │97/04 │萬寶樂有限公司 │ 294,800 │ ├─┼──────┼──────┼────────┼───────┤ │14│YU00000000 │97/04 │萬寶樂有限公司 │ 243,880 │ ├─┼──────┼──────┼────────┼───────┤ │15│VU00000000 │96/09 │薇尼有限公司 │ 340,286 │ ├─┼──────┼──────┼────────┼───────┤ │16│XU00000000 │97/01 │薇尼有限公司 │ 581,280 │ ├─┼──────┼──────┼────────┼───────┤ │17│MU00000000 │95/06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138,000 │ │ │ │ │公司 │ │ ├─┼──────┼──────┼────────┼───────┤ │18│PU00000000 │95/09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92,000 │ │ │ │ │公司 │ │ ├─┼──────┼──────┼────────┼───────┤ │19│PU00000000 │95/09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912,000 │ │ │ │ │公司 │ │ ├─┼──────┼──────┼────────┼───────┤ │20│PU00000000 │95/09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750,000 │ │ │ │ │公司 │ │ ├─┼──────┼──────┼────────┼───────┤ │21│PU00000000 │95/09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480,000 │ │ │ │ │公司 │ │ ├─┼──────┼──────┼────────┼───────┤ │22│PU00000000 │95/10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900,000 │ │ │ │ │公司 │ │ ├─┼──────┼──────┼────────┼───────┤ │23│PU00000000 │95/10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640,900 │ │ │ │ │公司 │ │ ├─┼──────┼──────┼────────┼───────┤ │24│PU00000000 │95/10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645,000 │ │ │ │ │公司 │ │ ├─┼──────┼──────┼────────┼───────┤ │25│PU00000000 │95/10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921,500 │ │ │ │ │公司 │ │ ├─┼──────┼──────┼────────┼───────┤ │26│PU00000000 │95/10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929,500 │ │ │ │ │公司 │ │ ├─┼──────┼──────┼────────┼───────┤ │27│PU00000000 │95/10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510,000 │ │ │ │ │公司 │ │ ├─┼──────┼──────┼────────┼───────┤ │28│PU00000000 │95/10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547,200 │ │ │ │ │公司 │ │ ├─┼──────┼──────┼────────┼───────┤ │29│WU00000000 │96/12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740,140 │ │ │ │ │公司 │ │ ├─┼──────┼──────┼────────┼───────┤ │30│XU00000000 │97/01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25,100 │ │ │ │ │公司 │ │ ├─┼──────┼──────┼────────┼───────┤ │31│XU00000000 │97/01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17,500 │ │ │ │ │公司 │ │ ├─┼──────┼──────┼────────┼───────┤ │32│YU00000000 │97/03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25,100 │ │ │ │ │公司 │ │ ├─┼──────┼──────┼────────┼───────┤ │33│YU00000000 │97/03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14,000 │ │ │ │ │公司 │ │ ├─┼──────┼──────┼────────┼───────┤ │34│YU00000000 │97/03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230,000 │ │ │ │ │公司 │ │ ├─┼──────┼──────┼────────┼───────┤ │35│YU00000000 │97/04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 8,750 │ │ │ │ │公司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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