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志生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56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志生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呂志生於民國104 年8 月底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野店」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而與「野店」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以不詳方式取得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所發行之銀聯卡,及利用側錄、盜錄大陸銀聯卡卡號(俗稱「外碼」)及磁卡資料(俗稱「內碼」)並燒錄在普通卡片載具(俗稱「白卡」)方式而偽造金融卡後,呂志生即向「野店」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83所示之偽造金融卡與編號84至94所示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所發行之銀聯卡後,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致該等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後,再經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將款項轉匯至如附表一編號1 至71、73至77、79至83所示偽造金融卡及附表一編號84至94所示銀聯卡所屬帳戶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不詳方式通知「野店」需提領何帳戶內之款項,「野店」再以通訊軟體LINE或微信發送訊息,通知呂志生提領款項,呂志生接獲通知後,即持附表一編號1 至71、73至77、79至83所示偽造金融卡及附表一編號84至94所示銀聯卡,至臺中地區各金融機構所設置自動櫃員機提款,至同年10月16日遭查獲止前,至少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新臺幣(下同)6,120,000 元(包含附表二所示如附表一編號84至94之銀聯卡所提領款項1,094,800 元〈包括遭查扣如附表一編號96所示現金320,000 元〉),呂志生自其所提領贓款中抽取1 % 作為其個人報酬後,將其餘款項交付予「野店」,至104 年10月16日止共取得58,000元之報酬(尚未包含呂志生可自遭查扣附表一編號96之贓款中可獲取之報酬)。嗣經警於104 年10月16日下午2 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OK便利商店內當場查獲呂志生從事提款,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呂志生(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本案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得做為判斷之依據,且查: 一、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 被告就其等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其持附表一所示銀聯卡及偽造金融卡提領詐欺贓款之自白,均未主張係遭施以任何不正方法,且無事證足認係遭施以任何不正方法所取得,揆之首揭意旨,倘經與本案其他事證互佐而得認與事實相符,均得為證據。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供述之證據能力: 本案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於審判外之言詞供述,雖均屬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亦有證據能力。 三、扣案物之證據能力: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之物,均非屬供述證據之性質,復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該等物品並無事證足認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並無依法應予排除之情事,是均得作為證據。 四、查獲現場照片及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之證據能力: 卷附查獲現場照片為員警查獲被告後,就被告所攜帶物品及所在以靜態拍攝之方式而成之證據,而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乃就被告遭查扣附表一編號95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以靜態方式翻拍而成,均係以科學、機械之原理,對於上開情狀並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未有個人主觀意見在內之人為操作,性質上屬非供述證據之證物,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且經審酌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甚有關聯性,復查無係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其於上開期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野店」之成年男子共同為詐欺取財行為,而由其持附表一編號1 至94所示之卡片從事提領贓款,並可自其所提領款項抽取1 % 之金額作為報酬,而將餘款交付予「野店」等情,固供認在卷,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始終都只有跟「野店」見面,至於伊提過跟伊通電話的「內外」聲音聽起來跟「野店」很像同一個人云云。辯護人則辯護稱:本案僅有被告1 人遭查獲,尚無客觀證據可認本案有3 人以上共同從事詐欺取財犯罪行為等語。惟查: ㈠被告於上開期間,與綽號「野店」之人共同從事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而由綽號「野店」之人交付如附表編號1 至95所示之物予被告,並由被告依綽號「野店」之人指示,持銀聯卡或偽造金融卡提領詐欺贓款,被告提款後可自其所提領贓款中抽取1 % 作為報酬,而將餘款交付予「野店」,而被告已提領前述之詐騙贓款,並實際賺取58,000元報酬等情,均為被告所是認,並有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25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附表一編號84至94所示銀聯卡在臺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5 年1 月22日聯卡風管字第000000000 號函、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5 月17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附表一編號1 至71、73至77、79至83所示偽造金融卡在臺提款查詢交易明細等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29至35、40至50頁、第86頁至100 頁反面;本院卷第77頁至第78頁反面、第90頁至第219 頁反面),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可佐,堪認屬實。 ㈡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情主張,惟衡以當今社會集團性詐欺案件屢見不顯,而社會大眾與政府單位無不致力宣導民眾切勿輕易受騙並嚴加查緝,則較諸往昔社會詐欺犯罪手法粗糙簡劣,現今詐欺取財不法份子為能順利騙取民眾財物,無不精心規劃設局、縝密分工,以達其順利訛詐財物之目的,舉凡為取信於被害人而設立機房,由實際對被害人施詐之各線人員集結在內,整合詐騙資金流(地下匯兌業者及收購人頭帳戶者)及串聯其間之匯款、提款車手集團等,通常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為縝密,於此等現況下已非單憑一、二人即可輕易竟其功,通常均係具有相當之規模、人力,且參諸被告遭查扣之銀聯卡與偽造金融卡數量非少,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71、73至77、79至83所示偽造金融卡與編號84至94所示之銀聯卡在臺提款查詢紀錄,該些偽造金融卡、銀聯卡進行帳戶查詢、提款甚為頻繁,更徵被告所稱綽號「野店」之人並非獨自或僅與被告共同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應有人數更多、分工更為縝密之組織架構參與其中,被告為成年人,對於上開社會現象之常態應無不知之理。從而,本案被告縱然始終均僅與綽號「野店」之人接洽,然本案「野店」所屬詐欺集團依附表一編號1 至71、73至77、79至83所示偽造金融卡與編號84至94所示之銀聯卡在臺提款查詢紀錄,可知客觀上確有其他成員之參與,而被告亦知現今社會詐欺取財係以集團性規模為常態,並實際參與提領詐欺贓款之行為,被告所為自該當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綜上所述,被告之辯解與辯護人之主張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呂志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行使偽造金融卡罪。而被告就其上開犯行,與綽號「野店」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就其所犯,依本案卷證,尚無法估算被害人數多寡,參諸時下受詐欺之被害人未必僅有一次交款紀錄,在同一次遭受詐欺過程中,不無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次於數日交付財物,或同日多次一再交付財物之情形,是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僅能從輕認定被告於上開期間提領贓款,均係對同一大陸地區不詳之被害人接續實行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意念所為之一行為,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持偽造金融卡提款而破壞金融秩序、公共信用,進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尚值壯年,而現今社會中,詐欺取財案例層出不窮,動輒令被害人損失重大,甚至畢生積蓄全成泡影,政府機關亦無不戮力於詐騙防治、宣導,甚至以修法加重處罰之手段杜絕集團性之詐欺犯罪,其等竟仍因詐欺取財高利益、低成本、低風險之特性,未思尋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為本案犯行,所為已非可取,兼衡以被告之犯後態度,及其等本案犯罪情狀(包含被告參與犯罪時間久暫、提領贓款金額與所獲取之實際利益、遭查扣其作為犯罪所用之銀聯卡與偽造金融卡數量非少),暨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高職畢業(見偵卷第11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執行完畢後,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分別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參酌近年來集團性詐欺取財案例層出不窮,立法者因此針對集團性詐欺取財犯行獨立規範加重處罰,藉以杜絕詐欺不法犯行之高利益、低成本誘因,被告率爾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角色,經本院審酌後,仍難認對於被告所宣告之刑有為緩刑諭知之必要,則被告與辯護人請求本案為緩刑之諭知,尚難准許。 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95所示之物,為被告取自共犯即綽號「野店」之人,並作為其犯罪所用之物,或為供犯罪預備之物,而編號96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提領後未及交付予綽號「野店」之人之贓款,均據被告供明在卷,又附表一編號1 至83所示之物為偽造之金融卡,業如前述,應依刑法第205 條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84至95所示之物則為被告共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編號96之物,參酌刑法關於沒收制度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關於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部分,依修正後第38條之1 之規定,除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外,餘均應予以悉數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核其主要目的除係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避免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犯罪所得,而根除犯罪之誘因,且若係屬有犯罪被害人得請求返還者,亦不因沒收而受影響,而革除因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仍有被害人可請求返還即不予宣告沒收,惟被害人實際並未請求返還或被害人尚待清查,犯罪行為人仍得繼續保有犯罪所得之不公現象,再參諸修正後同法第2 條之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精神,亦在避免105 年7 月1 日施行前已發生之案件仍持續存有上述不公現象,而現時之法律規定,亦僅有類如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等別有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負損害賠償責任金額外,屬犯人之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始予沒收、追徵、抵償,至於現行刑法原並無類如前述「應予發還被害人即不得沒收」之規定,且本案被告遭查扣上開犯罪所得贓款之請求發還權人或被害人尚待釐清後始得發還,故本院就該筆犯罪所得,認依現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01 條之1 第2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05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條之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品項、數量 │ ├──┼────────────────────────┤ │ 1.│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2.│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3.│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4.│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5.│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6.│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7.│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8.│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9.│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10.│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11.│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12.│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13.│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14.│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15.│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16.│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17.│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18.│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19.│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20.│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21.│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22.│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23.│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24.│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25.│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26.│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27.│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28.│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29.│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30.│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31.│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32.│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33.│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34.│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35.│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36.│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37.│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38.│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39.│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40.│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41.│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42 │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43.│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 │ │聯卡,1 張 │ ├──┼────────────────────────┤ │ 44.│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45.│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46.│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47.│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48.│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49.│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50.│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51.│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聯│ │ │卡,1 張 │ ├──┼────────────────────────┤ │ 52.│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聯│ │ │卡,1 張 │ ├──┼────────────────────────┤ │ 53.│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聯│ │ │卡,1 張 │ ├──┼────────────────────────┤ │ 54.│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聯│ │ │卡,1 張 │ ├──┼────────────────────────┤ │ 55.│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聯│ │ │卡,1 張 │ ├──┼────────────────────────┤ │ 56.│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面列印VIP 之銀聯│ │ │卡,1 張 │ ├──┼────────────────────────┤ │ 57.│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58.│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59.│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60.│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61.│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62.│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63.│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64.│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65.│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66.│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67.│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68.│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69.│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70.│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71.│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VIP 之│ │ │銀聯卡,1 張 │ ├──┼────────────────────────┤ │ 72.│無法讀取卡號、卡面列印VIP 之偽造銀聯卡,11張 │ ├──┼────────────────────────┤ │ 73.│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艾妮爾│ │ │汽車旅館之銀聯卡,1 張 │ ├──┼────────────────────────┤ │ 74.│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艾妮爾│ │ │汽車旅館之銀聯卡,1 張 │ ├──┼────────────────────────┤ │ 75.│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艾妮爾│ │ │汽車旅館之銀聯卡,1 張 │ ├──┼────────────────────────┤ │ 76.│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艾妮爾│ │ │汽車旅館之銀聯卡,1 張 │ ├──┼────────────────────────┤ │ 77.│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艾妮爾│ │ │汽車旅館之銀聯卡,1 張 │ ├──┼────────────────────────┤ │ 78.│無法讀取卡號、卡面列印艾妮爾汽車旅館之偽造銀聯卡│ │ │,1 張 │ ├──┼────────────────────────┤ │ 79 │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亮潔汽│ │ │車美容之銀聯卡,1 張 │ ├──┼────────────────────────┤ │ 80.│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亮潔汽│ │ │車美容之銀聯卡,1 張 │ ├──┼────────────────────────┤ │ 81.│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亮潔汽│ │ │車美容之銀聯卡,1 張 │ ├──┼────────────────────────┤ │ 82.│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亮潔汽│ │ │車美容之銀聯卡,1 張 │ ├──┼────────────────────────┤ │ 83 │偽造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卡面列印亮潔汽│ │ │車美容之銀聯卡,1 張 │ ├──┼────────────────────────┤ │ 84.│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85.│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86.│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87.│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88.│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89.│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90.│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91.│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92.│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93.│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94.│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1 張 │ ├──┼────────────────────────┤ │ 95.│黑色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96.│104 年10月16日提領贓款現金320,000 元 │ └──┴────────────────────────┘ 附表二: ┌──┬──────────────────┬────────────┐ │編號│卡別 │次數、提款金額(新臺幣)│ ├──┼──────────────────┼────────────┤ │ 1.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 28次,470,100元│ ├──┼──────────────────┼────────────┤ │ 2.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 3次,40,300元│ │ │聯卡 │ │ ├──┼──────────────────┼────────────┤ │ 3.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 1次,400元│ │ │聯卡 │ │ ├──┼──────────────────┼────────────┤ │ 4.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 1次,300元│ │ │聯卡 │ │ ├──┼──────────────────┼────────────┤ │ 5.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 3次,40,400元│ │ │聯卡 │ │ ├──┼──────────────────┼────────────┤ │ 6.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 3次,40,400元│ │ │聯卡 │ │ ├──┼──────────────────┼────────────┤ │ 7.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 1次,20,000元│ │ │聯卡 │ │ ├──┼──────────────────┼────────────┤ │ 8.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 8次,120,700元│ │ │聯卡 │ │ ├──┼──────────────────┼────────────┤ │ 9.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 8次,120,600元│ │ │聯卡 │ │ ├──┼──────────────────┼────────────┤ │10.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 7次,120,700元│ │ │聯卡 │ │ ├──┼──────────────────┼────────────┤ │11.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 8次,120,900元│ │ │聯卡 │ │ ├──┴──────────────────┴────────────┤ │ 合計1,094,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