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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劉敏芳王靖茹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3號

                   105年度訴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佳邦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
被告
張鳳玉
選任辯護人
陳夏毅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被告
黃志賢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六「宣告刑」欄第三行及第四行關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部分,及附表一編號七「宣告刑」欄第一行及第二行關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部分,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依判決理由「九、沒收部分」所載,就如附表三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均不為沒收之諭知;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六「宣告刑」欄第三行及第四行及附表一編號七「宣告刑」欄第一行及第二行卻均記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顯係誤載,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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