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3號
105年度訴字第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佳邦
- 選任辯護人
- 鄧雲奎律師
- 被告
- 張鳳玉
- 選任辯護人
- 陳夏毅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明智律師
- 被告
- 黃志賢
- 選任辯護人
- 薛逢逸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六「宣告刑」欄第三行及第四行關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部分,及附表一編號七「宣告刑」欄第一行及第二行關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部分,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依判決理由「九、沒收部分」所載,就如附表三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均不為沒收之諭知;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六「宣告刑」欄第三行及第四行及附表一編號七「宣告刑」欄第一行及第二行卻均記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顯係誤載,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