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巫淑芳、簡佩珺、蔡家瑜
- 當事人顏宏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2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宏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40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宏旭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顏宏旭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1 樓之「聖宏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聖宏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 二、顏宏旭為使納稅義務人聖宏公司逃漏營業稅,明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竟基於使聖宏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期間,透過許春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接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共40張,總計金額新臺幣(下同)1839萬7500元,充當聖宏公司之進項憑證,再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聖宏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納稅義務人聖宏公司因此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稅額共計91萬987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三、顏宏旭明知聖宏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如附表二所示之銷貨行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期間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分別交由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再據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合計申報之銷售額達3037萬8313元,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達151 萬8916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 四、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於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茲查,本件檢察官、被告顏宏旭對於以下本案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含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就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且上述證人之證述(含書面陳述)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之製成,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及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惟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欄三所示犯行,辯稱:聖宏公司確有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惟查: (一)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紘駿實業有限公司承諾書及所附明細、緯駿興業有限公司承諾書及所附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一第12至60、62至64、78、84至85、88、93至95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部分: 聖宏公司確有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並經各該公司於如附表二所示申報期間,分別持作各該公司向聖宏公司買受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各該公司之銷項稅額,而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額等情,有申報書查詢、聖宏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優思達公司、鑫震昌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參國稅局卷一第6 至7 、10至11、46至56、57至60、100 至102 、115 、150 至157 、184 頁、國稅局卷三第27頁、103 年度他字第3896號偵查卷第362 至363 頁),應堪認定。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聖宏公司出售塑膠原料予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震昌公司)都是與該公司業務許春發所接洽,該公司付款方式有時是匯款到聖宏公司所申設臺中商業銀行帳戶,有時則是開立票據,但伊也都會將票據存到前開帳戶;至於聖宏公司出售塑膠原料予臺灣優思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思達公司)部分則都是向朱映霖接洽,並出貨至朱映霖所指定地點,優思達公司付款也都是開立票據,伊再存入聖宏公司前開帳戶云云(參本院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惟證人即鑫震昌公司負責人蔡欣蒼於偵查中證稱:鑫震昌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呂旻俊,伊不知道鑫震昌公司與聖宏公司間有無實際交易等語(參104 年度他字第3656號偵查卷第94至96頁);後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伊並未實際經營鑫震昌公司,該公司相關交易也都不是伊處理,實際上都是由許春發負責經營,伊只負責生產,伊曾聽許春發說與聖宏公司有業務往來,但交易內容、貨款支付方式等細節伊都不清楚等語(參本院卷第147 頁反面至149 頁);證人即優思達公司負責人朱映霖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優思達公司實際上是由已死亡之朱義智在經營,伊只負責製造,伊知道優思達公司曾向聖宏公司、鑫震昌公司叫貨,付款方式應該是現金給付,但伊無法提出任何付款證明等語(參本院卷第88頁反面至90頁),則證人蔡欣蒼對於鑫震昌公司係何人實際經營所述前後不符,究否知悉鑫震昌公司對外交易情形而可確認與聖宏公司間有無交易已有所疑,而證人朱映霖所稱接洽交易對象及付款方式與被告前開供述亦有出入,就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證人蔡欣蒼、朱映霖復均未能提出任何優思達公司、鑫震昌公司付款予聖宏公司之相關憑據,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聖宏公司所申設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 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存摺存款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亦查無於如附表二所示期間內,聖宏公司有以轉帳、匯款、現金或票據存入等方式收受優思達公司、鑫震昌公司所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貨款,有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97至 103 、117 至132 頁),被告並供稱聖宏公司無其他往來使用之帳戶(參本院卷第113 頁反面),依據現有事證,尚難認定被告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有交易之事實,是被告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均屬真正,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憑採,聖宏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應均屬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應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顏宏旭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3 年6 月6 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是修正後規定僅係將第3 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合先敘明。(二)再按統一發票係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並由商號簽章交付予購買之對方,為對外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3年度臺上字第215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份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份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份者共同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33 號、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為聖宏公司之董事,自為上開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明知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並非基於與各該營業人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所載之交易事實而取得者,自均為不實交易內容之統一發票,被告以該不實之統一發票,據以作為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揆諸前揭說明,自屬積極之詐術逃漏稅捐自明;此外,被告明知聖宏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仍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並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是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雖漏載起訴法條,惟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該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三)復按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定有明文。由於營業稅為每2 月定期申報一次,是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各期內多次將取得虛偽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據以逃漏稅捐之行為,以及針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期發票月開立數張不實發票行為,分別係屬於同一報稅期間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 (四)而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 個月)期間,均以開具不實發票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依兩者犯罪時間、行為態樣與過程為整體觀察中,其中部分相同而彼此重疊,依社會通念,可評價為單一行為,從而堪認一行為觸犯前揭2 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期應從較重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 年度臺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 年度臺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聖宏公司名義先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於申報期限前申報營業稅,幫助犯罪之對象既屬有別,且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應同時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是被告如附表一所示6 次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如附表二所示8 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為聖宏公司負責人,本當遵守國家稅制,誠實納稅,健全國家財政福利國民,竟不思正途,收受他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進而向稅捐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逃漏稅捐,及以聖宏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發票,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危害經濟秩序甚鉅,且其幫助逃漏稅捐及逃漏稅額非寡,情節非輕,犯罪後復僅坦承部分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工作之經濟狀況(參本院卷第157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聖宏公司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如附表三所示之銷貨行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期間虛偽開立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分別交由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再據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合計申報之銷售額達2965萬9125元,而幫助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計達148 萬2958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犯行,無非係以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蔡欣蒼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聖宏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異常進銷項交易流程圖、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中區國稅局102 年8 月1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20654502號告發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4676、14176 號起訴書、中區國稅局103 年6 月6 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30451841號告發書及案情報告、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談話紀錄、委託書承諾書及裁處書、鑫震昌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項來源)、統一發票影本、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4 年8 月11日函覆鑫震昌公司交易明細、聖宏公司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等可資為憑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犯行,辯稱:伊確實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間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實際交易,粘永昌只是介紹業務給伊等語。經查: (一)聖宏公司確有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並經各該公司於如附表三所示申報期間,分別持作各該公司向聖宏公司買受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各該公司之銷項稅額等情,有申報書查詢、聖宏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聖宏公司、鑫震昌公司、仂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仂侑公司)、寶利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寶利萊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鑫震昌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統一發票影本、送貨單影本、支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參國稅局卷一第6 至7 、10至11、46至56、57至60、100 至102 、115 、150 至158 、169 、176 、184 頁、103 年度他字第3896號偵查卷第362 至363 頁),應堪認定。 (二)是本院應予審究者,即為前開交易是否均為聖宏公司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之實際交易。證人即鑫震昌公司負責人蔡欣蒼固因非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而無法確認該公司與聖宏公司實際交易情形,惟鑫震昌公司確曾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 至42所示金額,有聖宏公司前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鑫震昌公司所申設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帳號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42付款資料欄所示);另證人即仂侑公司實際負責人宋清風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仂侑公司確有實際經營,並曾向聖宏公司進貨,付款方式有現金、匯款或開立票據等方式,如果是匯款轉帳,明細上都會顯示「仂侑公司」,以表示確係支付貨款,仂侑公司在101 年12月26日、102 年1 月3 日、102 年1 月10日轉帳的9 筆款項就是如附表三編號43至51所示的發票金額及稅額等語(參本院卷第84至88頁),而依卷附聖宏公司前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仂侑公司亦確於前開時間匯入如附表三編號43至51所示金額(參本院卷第100 頁反面),被告所稱確有實際交易之詞,實屬非虛,公訴意旨雖認聖宏公司前開帳戶均於款項匯入後隨即遭提領而認屬製作虛偽資金流程,惟貨款匯入後是否提領及如何提領為各公司資金運用問題,檢察官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此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另證人即寶利萊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瑞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粘永昌原本是另外一家公司的業務,後來向伊表示已經換一家公司,有在賣塑膠原料,因為粘永昌的報價較低,伊就向粘永昌購買,這次是以開立支票方式付款,直到開立發票時才知道本次交易對象是聖宏公司等語(參本院卷第146 至147 頁),而觀之卷附寶利萊公司所提出該次交易送貨單,其上蓋有聖宏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寶利萊公司所開立之貨款支票上亦載明支付對象為聖宏公司(參國稅局卷一第176 頁),並經存入聖宏公司前開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亦有該帳戶交易明細可稽(參本院卷第98頁反面),則本件既由聖宏公司出貨,貨款亦支付予聖宏公司,縱與寶利萊公司實際接洽之人為粘永昌,仍堪認寶利萊公司本次實際交易對象為聖宏公司無訛,公訴意旨徒以接洽之人認定有無實際交易,亦有未洽。 (三)綜上所述,依刑事舉證分配之原則,檢察官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檢察官若不能盡此舉證義務,被告亦無舉反證證明之必要;故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仍必須由公訴人舉證證明被告確有起訴書所指犯行,並使法院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程度,檢察官既無提出任何積極事證足以證明如附表三所示交易確屬不實,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訴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就被告所涉如附表三編號1 至35、43至52所示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另被告就如附表三編號36至42所示部分(101 年11、12月)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被告所涉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如附表二編號36至39所示部分(101 年12月)間為接續犯之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2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款、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出賣人 │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進項金額 │逃漏稅額 │ 罪刑 │ │號│ │ │ │ │ │ │ ├─┼─────┼─────┼─────┼──────┼─────┼───────────┤ │1 │紘駿實業有│100年11月 │XQ00000000│38萬800元 │1萬9040元 │顏宏旭公司負責人,為納│ ├─┤限公司 ├─────┼─────┼──────┼─────┤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2 │ │100年12月 │XQ00000000│28萬元 │1萬4000元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00000000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3 │ │ │XQ00000000│24萬8600元 │1萬2430元 │折算壹日。 │ ├─┤ │ ├─────┼──────┼─────┤ │ │4 │ │ │XQ00000000│42萬3800元 │2萬1190元 │ │ ├─┤ ├─────┼─────┼──────┼─────┼───────────┤ │5 │ │101年3月 │AH00000000│42萬8000元 │2萬1400元 │顏宏旭公司負責人,為納│ ├─┤ │ ├─────┼──────┼─────┤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6 │ │ │AH00000000│52萬元 │2萬6000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7 │ │ │AH00000000│39萬6000元 │1萬9800元 │折算壹日。 │ ├─┤ │ ├─────┼──────┼─────┤ │ │8 │ │ │AH00000000│42萬2500元 │2萬1125元 │ │ ├─┤ │ ├─────┼──────┼─────┤ │ │9 │ │ │AH00000000│46萬4000元 │2萬3200元 │ │ ├─┤ ├─────┼─────┼──────┼─────┤ │ │10│ │101年4月 │AH00000000│44萬8000元 │2萬2400元 │ │ ├─┤ │ ├─────┼──────┼─────┤ │ │11│ │ │AH00000000│46萬2800元 │2萬3140元 │ │ ├─┤ │ ├─────┼──────┼─────┤ │ │12│ │ │AH00000000│47萬2000元 │2萬3600元 │ │ ├─┤ │ ├─────┼──────┼─────┤ │ │13│ │ │AH00000000│17萬6000元 │8800元 │ │ ├─┤ ├─────┼─────┼──────┼─────┼───────────┤ │14│ │101年5月 │BW00000000│51萬6000元 │2萬5800元 │顏宏旭公司負責人,為納│ ├─┤ │ ├─────┼──────┼─────┤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15│ │ │BW00000000│47萬3000元 │2萬3650元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16│ │ │BW00000000│47萬3000元 │2萬3650元 │折算壹日。 │ ├─┤ ├─────┼─────┼──────┼─────┤ │ │17│ │101年6月 │BW00000000│51萬6000元 │2萬5800元 │ │ ├─┤ ├─────┼─────┼──────┼─────┼───────────┤ │18│ │101年7月 │DK00000000│44萬元 │2萬2000元 │顏宏旭公司負責人,為納│ ├─┤ ├─────┼─────┼──────┼─────┤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19│ │101年8月 │DK00000000│47萬元 │2萬3500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20│ │ │DK00000000│51萬7000元 │2萬5850元 │折算壹日。 │ ├─┤ │ ├─────┼──────┼─────┤ │ │21│ │ │DK00000000│48萬元 │2萬4000元 │ │ ├─┼─────┤ ├─────┼──────┼─────┤ │ │22│緯駿興業有│ │DK00000000│52萬8000元 │2萬6400元 │ │ ├─┤限公司 │ ├─────┼──────┼─────┤ │ │23│ │ │DK00000000│49萬元 │2萬4500元 │ │ ├─┤ │ ├─────┼──────┼─────┤ │ │24│ │ │DK00000000│51萬7000元 │2萬5850元 │ │ ├─┤ │ ├─────┼──────┼─────┤ │ │25│ │ │DK00000000│48萬元 │2萬4000元 │ │ ├─┤ │ ├─────┼──────┼─────┤ │ │26│ │ │DK00000000│56萬4000元 │2萬8200元 │ │ ├─┤ │ ├─────┼──────┼─────┤ │ │27│ │ │DK00000000│49萬元 │2萬4500元 │ │ ├─┤ ├─────┼─────┼──────┼─────┼───────────┤ │28│ │101年11月 │GM00000000│45萬元 │2萬2500元 │顏宏旭公司負責人,為納│ ├─┤ │ ├─────┼──────┼─────┤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29│ │ │GM00000000│36萬元 │1萬8000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30│ │ │GM00000000│46萬2000元 │2萬3100元 │折算壹日。 │ ├─┤ │ ├─────┼──────┼─────┤ │ │31│ │ │GM00000000│45萬元 │2萬2500元 │ │ ├─┤ │ ├─────┼──────┼─────┤ │ │32│ │ │GM00000000│44萬元 │2萬2000元 │ │ ├─┤ ├─────┼─────┼──────┼─────┤ │ │33│ │101年12月 │GM00000000│44萬元 │2萬2000元 │ │ ├─┤ │ ├─────┼──────┼─────┤ │ │34│ │ │GM00000000│46萬元 │2萬3000元 │ │ ├─┤ │ ├─────┼──────┼─────┤ │ │35│ │ │GM00000000│30萬4000元 │1萬5200元 │ │ ├─┼─────┼─────┼─────┼──────┼─────┼───────────┤ │36│峻鴻開發有│101年1月 │YU00000000│58萬元 │2萬9000元 │顏宏旭公司負責人,為納│ ├─┤限公司 │ ├─────┼──────┼─────┤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37│ │ │YU00000000│46萬8000元 │2萬3400元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38│ │ │YU00000000│59萬元 │2萬9500元 │折算壹日。 │ ├─┤ │ ├─────┼──────┼─────┤ │ │39│ │ │YU00000000│70萬8000元 │3萬5400元 │ │ ├─┤ │ ├─────┼──────┼─────┤ │ │40│ │ │YU00000000│60萬9000元 │3萬450元 │ │ ├─┴─────┼─────┴─────┼──────┼─────┼───────────┤ │ 合計 │ │1839萬7500元│91萬9875元│ │ └───────┴───────────┴──────┴─────┴───────────┘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買受人 │ 發票期間 │ 發票號碼 │ 銷項金額 │ 逃漏稅額 │ 罪刑 │ │號│ │ │ │ │ │ │ ├─┼─────┼─────┼─────┼──────┼──────┼──────────┤ │1 │鑫震昌實業│100年6月 │UC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顏宏旭犯商業會計法第│ ├─┤有限公司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2 │ │ │UC00000000│62萬元 │3萬1000元 │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3 │ │ │UC00000000│60萬元 │3萬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 │ │ │UC00000000│68萬4000元 │3萬4200元 │ │ ├─┤ ├─────┼─────┼──────┼──────┼──────────┤ │5 │ │100年7月 │VG00000000│41萬8688元 │2萬934元 │顏宏旭犯商業會計法第│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6 │ │ │VG00000000│25萬125元 │1萬2506元 │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 │ │ │VG00000000│54萬元 │2萬7000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 │100年8月 │VG00000000│60萬元 │3萬元 │ │ ├─┤ │ ├─────┼──────┼──────┤ │ │9 │ │ │VG00000000│63萬元 │3萬1500元 │ │ ├─┤ │ ├─────┼──────┼──────┤ │ │10│ │ │VG00000000│32萬5000元 │1萬6250元 │ │ ├─┤ │ ├─────┼──────┼──────┤ │ │11│ │ │VG00000000│65萬元 │3萬2500元 │ │ ├─┤ ├─────┼─────┼──────┼──────┼──────────┤ │12│ │100年9月 │WL00000000│91萬7000元 │4萬5850元 │顏宏旭犯商業會計法第│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13│ │ │WL00000000│134萬元 │6萬7000元 │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14│ │ │WL00000000│39萬3000元 │1萬9650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100年10月 │WL00000000│63萬元 │3萬1500元 │ │ ├─┤ │ ├─────┼──────┼──────┤ │ │16│ │ │WL00000000│64萬元 │3萬2000元 │ │ ├─┤ │ ├─────┼──────┼──────┤ │ │17│ │ │WL00000000│58萬7500元 │2萬9375元 │ │ ├─┤ ├─────┼─────┼──────┼──────┼──────────┤ │18│ │100年11月 │XQ00000000│64萬元 │3萬2000元 │顏宏旭犯商業會計法第│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19│ │ │XQ00000000│67萬元 │3萬3500元 │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20│ │ │XQ00000000│39萬6000元 │1萬9800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1│ │ │XQ00000000│26萬4000元 │1萬3200元 │ │ ├─┤ ├─────┼─────┼──────┼──────┤ │ │22│ │100年12月 │XQ00000000│41萬4800元 │2萬740元 │ │ ├─┤ │ ├─────┼──────┼──────┤ │ │23│ │ │XQ00000000│80萬5000元 │4萬250元 │ │ ├─┤ │ ├─────┼──────┼──────┤ │ │24│ │ │XQ00000000│57萬2000元 │2萬8600元 │ │ ├─┤ │ ├─────┼──────┼──────┤ │ │25│ │ │XQ00000000│56萬1000元 │2萬8050元 │ │ ├─┤ ├─────┼─────┼──────┼──────┼──────────┤ │26│ │101年2月 │YU00000000│53萬元 │2萬6500元 │顏宏旭犯商業會計法第│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27│ │ │YU00000000│54萬元 │2萬7000元 │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28│ │ │YU00000000│42萬8000元 │2萬1400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 │101年3月 │AH00000000│53萬5000元 │2萬6750元 │顏宏旭犯商業會計法第│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30│ │ │AH00000000│27萬5000元 │1萬3750元 │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31│ │ │AH00000000│110萬元 │5萬5000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2│ │ │AH00000000│108萬元 │5萬4000元 │ │ ├─┤ │ ├─────┼──────┼──────┤ │ │33│ │ │AH00000000│82萬5000元 │4萬1250元 │ │ ├─┤ ├─────┼─────┼──────┼──────┤ │ │34│ │101年4月 │AH00000000│112萬元 │5萬6000元 │ │ ├─┤ │ ├─────┼──────┼──────┤ │ │35│ │ │AH00000000│95萬4000元 │4萬7700元 │ │ ├─┤ ├─────┼─────┼──────┼──────┼──────────┤ │36│ │101年12月 │GM00000000│102萬8000元 │5萬1400元 │顏宏旭犯商業會計法第│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37│ │ │GM00000000│110萬5000元 │5萬5250元 │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38│ │ │GM00000000│110萬9850元 │5萬5493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9│ │ │GM00000000│110萬9850元 │5萬5493元 │ │ ├─┼─────┼─────┼─────┼──────┼──────┼──────────┤ │40│臺灣優斯達│101年2月 │YU00000000│81萬元 │4萬500元 │顏宏旭犯商業會計法第│ ├─┤國際有限公│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41│司 │ │YU00000000│90萬7500元 │4萬5375元 │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42│ │ │YU00000000│101萬7000元 │5萬850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3│ │ │YU00000000│118萬6000元 │5萬9300元 │ │ └─┴─────┴─────┴─────┴──────┴──────┴──────────┘ 附表三:(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買受人 │ 發票期間 │ 發票號碼 │ 銷項金額 │ 逃漏稅額 │ 付款資料 │ │號│ │ │ │ │ │ │ ├─┼─────┼─────┼─────┼──────┼──────┼────────────────┤ │1 │鑫震昌實業│101年5月 │BW00000000│59萬8050元 │2萬9903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所申設臺中商│ │ │有限公司 │ │ │ │ │ 業銀行四民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104年度他字第3656 │ │ │ │ │ │ │ │ 號偵查卷第103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所申設臺中商業│ │ │ │ │ │ │ │ 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62頁) │ ├─┤ ├─────┼─────┼──────┼──────┼────────────────┤ │2 │ │101年5月 │BW00000000│71萬7650元 │3萬5883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63頁) │ ├─┤ ├─────┼─────┼──────┼──────┼────────────────┤ │3 │ │101年5月 │BW00000000│70萬9500元 │3萬5475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63頁) │ ├─┤ ├─────┼─────┼──────┼──────┼────────────────┤ │4 │ │101年5月 │BW00000000│109萬3950元 │5萬4698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2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61頁) │ ├─┤ ├─────┼─────┼──────┼──────┼────────────────┤ │5 │ │101年6月 │BW00000000│92萬1900元 │4萬6095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2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64頁) │ ├─┤ ├─────┼─────┼──────┼──────┼────────────────┤ │6 │ │101年6月 │BW00000000│97萬元 │4萬85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2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61頁) │ ├─┤ ├─────┼─────┼──────┼──────┼────────────────┤ │7 │ │101年6月 │BW00000000│69萬2850元 │3萬4643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63頁) │ ├─┤ ├─────┼─────┼──────┼──────┼────────────────┤ │8 │ │101年6月 │BW00000000│81萬250元 │4萬513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2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64頁) │ ├─┤ ├─────┼─────┼──────┼──────┼────────────────┤ │9 │ │101年6月 │BW00000000│75萬2400元 │3萬762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2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64頁) │ ├─┤ ├─────┼─────┼──────┼──────┼────────────────┤ │10│ │101年6月 │BW00000000│47萬3000元 │2萬36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2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61頁) │ ├─┤ ├─────┼─────┼──────┼──────┼────────────────┤ │11│ │101年7月 │DK00000000│47萬3000元 │2萬36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6頁) │ ├─┤ ├─────┼─────┼──────┼──────┼────────────────┤ │12│ │101年7月 │DK00000000│48萬2000元 │2萬41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99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6頁) │ ├─┤ ├─────┼─────┼──────┼──────┼────────────────┤ │13│ │101年7月 │DK00000000│49萬1000元 │2萬45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6頁) │ ├─┤ ├─────┼─────┼──────┼──────┼────────────────┤ │14│ │101年7月 │DK00000000│47萬3000元 │2萬36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7頁) │ ├─┤ ├─────┼─────┼──────┼──────┼────────────────┤ │15│ │101年7月 │DK00000000│49萬8000元 │2萬49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5頁) │ ├─┤ ├─────┼─────┼──────┼──────┼────────────────┤ │16│ │101年7月 │DK00000000│48萬9000元 │2萬44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3頁) │ ├─┤ ├─────┼─────┼──────┼──────┼────────────────┤ │17│ │101年7月 │DK00000000│49萬8000元 │2萬49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4頁) │ ├─┤ ├─────┼─────┼──────┼──────┼────────────────┤ │18│ │101年8月 │DK00000000│49萬7000元 │2萬48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4頁) │ ├─┤ ├─────┼─────┼──────┼──────┼────────────────┤ │19│ │101年8月 │DK00000000│51萬3000元 │2萬56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4頁) │ ├─┤ ├─────┼─────┼──────┼──────┼────────────────┤ │20│ │101年8月 │DK00000000│49萬8000元 │2萬49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5頁) │ ├─┤ ├─────┼─────┼──────┼──────┼────────────────┤ │21│ │101年8月 │DK00000000│48萬9000元 │2萬44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5頁) │ ├─┤ ├─────┼─────┼──────┼──────┼────────────────┤ │22│ │101年8月 │DK00000000│54萬1200元 │2萬706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3頁) │ ├─┤ ├─────┼─────┼──────┼──────┼────────────────┤ │23│ │101年8月 │DK00000000│25萬6500元 │1萬2825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3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3頁) │ ├─┤ ├─────┼─────┼──────┼──────┼────────────────┤ │24│ │101年9月 │EY00000000│45萬元 │2萬25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9頁) │ ├─┤ ├─────┼─────┼──────┼──────┼────────────────┤ │25│ │101年9月 │EY00000000│45萬2000元 │2萬26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8頁) │ ├─┤ ├─────┼─────┼──────┼──────┼────────────────┤ │26│ │101年9月 │EY00000000│45萬元 │2萬25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8頁) │ ├─┤ ├─────┼─────┼──────┼──────┼────────────────┤ │27│ │101年9月 │EY00000000│45萬元 │2萬25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1頁) │ ├─┤ ├─────┼─────┼──────┼──────┼────────────────┤ │28│ │101年9月 │EY00000000│78萬2925元 │3萬9146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0頁) │ ├─┤ ├─────┼─────┼──────┼──────┼────────────────┤ │29│ │101年9月 │EY00000000│48萬9000元 │2萬44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9頁) │ ├─┤ ├─────┼─────┼──────┼──────┼────────────────┤ │30│ │101年9月 │EY00000000│50萬3000元 │2萬51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39頁) │ ├─┤ ├─────┼─────┼──────┼──────┼────────────────┤ │31│ │101年9月 │EY00000000│50萬3000元 │2萬51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1頁) │ ├─┤ ├─────┼─────┼──────┼──────┼────────────────┤ │32│ │101年10月 │EY00000000│107萬6625元 │5萬3831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0頁) │ ├─┤ ├─────┼─────┼──────┼──────┼────────────────┤ │33│ │101年10月 │EY00000000│45萬元 │2萬25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2頁) │ ├─┤ ├─────┼─────┼──────┼──────┼────────────────┤ │34│ │101年10月 │EY00000000│50萬3000元 │2萬515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0頁) │ ├─┤ ├─────┼─────┼──────┼──────┼────────────────┤ │35│ │101年10月 │EY00000000│50萬4000元 │2萬52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1頁) │ ├─┤ ├─────┼─────┼──────┼──────┼────────────────┤ │36│ │101年11月 │GM00000000│51萬4000元 │2萬57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3頁) │ ├─┤ ├─────┼─────┼──────┼──────┼────────────────┤ │37│ │101年11月 │GM00000000│51萬4000元 │2萬57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4頁反面)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3頁) │ ├─┤ ├─────┼─────┼──────┼──────┼────────────────┤ │38│ │101年11月 │GM00000000│51萬4000元 │2萬57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5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3頁) │ ├─┤ ├─────┼─────┼──────┼──────┼────────────────┤ │39│ │101年11月 │GM00000000│51萬4000元 │2萬57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5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4頁) │ ├─┤ ├─────┼─────┼──────┼──────┼────────────────┤ │40│ │101年11月 │GM00000000│51萬4000元 │2萬57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5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4頁) │ ├─┤ ├─────┼─────┼──────┼──────┼────────────────┤ │41│ │101年11月 │GM00000000│51萬4000元 │2萬570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5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4頁) │ ├─┤ ├─────┼─────┼──────┼──────┼────────────────┤ │42│ │101年12月 │GM00000000│27萬8200元 │1萬3910元 │①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同上偵查卷第105頁) │ │ │ │ │ │ │ │②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 │③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影本(同上偵│ │ │ │ │ │ │ │ 查卷第149頁) │ ├─┼─────┼─────┼─────┼──────┼──────┼────────────────┤ │43│仂侑企業有│101年9月 │EY00000000│50萬4000元 │2萬5200元 │①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限公司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44│ │101年9月 │EY00000000│50萬4000元 │2萬5200元 │①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45│ │101年9月 │EY00000000│45萬元 │2萬2500元 │①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46│ │101年9月 │EY00000000│50萬4000元 │2萬5200元 │①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47│ │101年10月 │EY00000000│24萬4500元 │1萬2225元 │①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48│ │101年10月 │EY00000000│50萬4000元 │2萬5200元 │①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49│ │101年10月 │EY00000000│50萬4000元 │2萬5200元 │①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50│ │101年10月 │EY00000000│107萬6625元 │5萬3831元 │①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 │51│ │101年10月 │EY00000000│50萬4000元 │2萬5200元 │①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 │ │ │ │ │ 細(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 ├─┼─────┼─────┼─────┼──────┼──────┼────────────────┤ │52│寶利萊實業│101年4月 │AH00000000│95萬元 │4萬7500元 │①聖宏事業有限公司前開帳戶交易明│ │ │有限公司 │ │ │ │ │ 細(本院卷第98頁反面) │ │ │ │ │ │ │ │②支票、送貨單影本(國稅局卷一第│ │ │ │ │ │ │ │ 176頁)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