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聖峯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聖峯(下稱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861 號為刑事第一審判決後,業先後於105 年1 月7 日、同年月13日依序合法送達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及被告,被告雖於同年月1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除泛稱不服判決及聲明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外,餘未記載任何理由,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至本院。本院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105 年2 月18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105 年2 月23日於被告之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林宗禧收受裁定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亦有送達證書可憑,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敘明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張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