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明旺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十九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876 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9427 、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66、14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明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876 號判決在案,該刑事判決業於105 年4 月19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且上訴人已於105 年4 月28日撰寫上訴狀提出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並於同年4 月29日到達本院,其上記載「茲因上訴人不服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876 號案件之全部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惟其後仍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證,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5 年4 月29 日)後20日之105年5 月1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嗣於105 年7 月27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載上訴之理由,於105 年8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述上訴之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