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國利
- 選任辯護人
- 陳明良律師
- 被告
- 劉鐵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劉文雄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蘇文俊律師
- 被告
- 智輝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賴怡安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洪錫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有關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2、3(被告林國利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一)(被告劉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劉文雄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一)、(二)、(三)(被告智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賴怡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