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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柏駿高增泓施懷閔

原告
巧拉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萍
被告
盛發欣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洎耕
被告
李志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原告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楊洎耕、李志龍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判決被告2 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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