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 原告
- 林佳靜
- 被告
- 吳玉筷
翁佳靖
蔡宜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按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自不失為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應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182號民事裁定參照)。查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介紹他人加入「圓夢贏家」以吸收資金,係一行為同時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應從一重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而經本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11號判處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有罪在案。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上開犯罪受有損害,就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堪認兼具保護社會及個人法益之性質,原告即屬因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廖文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