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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玉琪田雅心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告
林佳靜
被告
吳玉筷

      翁佳靖

      蔡宜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按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自不失為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應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182號民事裁定參照)。查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介紹他人加入「圓夢贏家」以吸收資金,係一行為同時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應從一重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而經本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11號判處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有罪在案。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上開犯罪受有損害,就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堪認兼具保護社會及個人法益之性質,原告即屬因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廖文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1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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