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莊榮兆
被告
廖弼妍

上列原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08號妨害公務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祈不步枉判後塵當幫兇請保全證據交付筆錄狀」、「刑事:附民起訴加害人告訴人為被告兼請閱卷交付筆錄庭訊光碟狀」、「刑事:再辯(一)聲請交付筆錄及庭訊光碟及刑附民兼請閱全卷狀」、「刑事:法律及事實辯論(一)及應准保全證據不偏頗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僅限於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二、經查,本院受理103年度易字第2608號妨害公務案件,本件原告為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既非因該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