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
- 原告
- 莊榮兆
- 被告
- 廖弼妍
上列原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08號妨害公務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祈不步枉判後塵當幫兇請保全證據交付筆錄狀」、「刑事:附民起訴加害人告訴人為被告兼請閱卷交付筆錄庭訊光碟狀」、「刑事:再辯(一)聲請交付筆錄及庭訊光碟及刑附民兼請閱全卷狀」、「刑事:法律及事實辯論(一)及應准保全證據不偏頗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僅限於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二、經查,本院受理103年度易字第2608號妨害公務案件,本件原告為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既非因該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