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 原告
- 林永彬
- 被告
-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敏雄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 鄭耀森 住○○市○里區○○路○段000號0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敏雄、鄭耀森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3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