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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依蓉簡佩珺呂超群

原告
林永彬
被告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 鄭耀森 住○○市○里區○○路○段000號0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敏雄、鄭耀森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3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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