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永彬、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林永彬 被 告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 鄭耀森 住○○市○里區○○路○段000號0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敏雄、鄭耀森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3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