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油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勝 被 告 洪國育 賴建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04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巫政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