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原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幸宜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紀敏滄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 林咏芬律師 被 告 余清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63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忠榮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