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王振佑、王怡蓁
- 當事人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王滋林、劉國隆、達鑫國際有限公司、陳純宜、曾煥騰、黃建豪、邱月明、蔡福在、蕭啟宗、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品程工程有限公司、吳海禮、謝啟川、廖平容、陳光薰、張福新、蔡金生、徐漢龍、莊錦文、廖文瑄、周政朝、施哲文、黃金來、楊少宇、黃保夫、正原貨運行即林政源、鍾明雄、馬進利、林昱仁、何誠明、巫忠義、曾濬煥、陳育憲、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香港商可口可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華映科技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潔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錦蘭住同上 原 告 王滋林 被 告 劉國隆 被 告 達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 兼被告 被 告 陳純宜 被 告 曾煥騰 被 告 黃建豪 被 告 邱月明 被 告 蔡福在 被 告 蕭啟宗 被 告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生 被 告 品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一辰 被 告 吳海禮 被 告 謝啟川 被 告 廖平容 被 告 陳光薰 被 告 張福新 被 告 蔡金生 被 告 徐漢龍 被 告 莊錦文 被 告 廖文瑄 被 告 周政朝 被 告 施哲文 被 告 黃金來 被 告 楊少宇 被 告 黃保夫 被 告 正原貨運行即林政源 被 告 鍾明雄 被 告 馬進利 被 告 林昱仁 被 告 何誠明 被 告 巫忠義 被 告 曾濬煥 被 告 陳育憲 被 告 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福 兼被告 被 告 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全 訴訟代理人 林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尚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蓉 被 告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被 告 香港商可口可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鵬德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偉達 被 告 華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延年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法定代理人 華淑芳 被 告 潔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敏弘 被 告 台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被 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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