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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丁智慧巫政松

原告
普萊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正雄
訴訟代理人
徐清賢
被告
潘 安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高思大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巫政松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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