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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7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振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振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定」,應更正為「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7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