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8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8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秀麗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2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秀麗犯通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