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 原告
- 楊怡萱
- 原告
- 陳采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尚修律師
- 被告
- 郭國智
- 被告
- 長昱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洪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郭國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