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
- 原告
- 林承緯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素慧
- 原告
- 林時弘
- 被告
- 施明淇
- 被告
- 海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柯忠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第3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