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刑補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補字第1號
- 聲請人
- 劉永國
-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欄內關於「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補償決定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欄內關於「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補償決定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