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子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6日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林子玄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子玄就本院民國106年9月21日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