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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葳王奕勛鄭舜元

原告
王保羅
被告
陸治平
被告
弘茂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春茂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345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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