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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葳許月馨張德寬

原告
張碧媚
原告
王淑君
被告
昌億不銹鋼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伯亢
被告
吳郁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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