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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004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0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信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7482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信雄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其中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信雄自民國101 年3 月間某日起,任職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冠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冠侑公司),擔任業務員職務,負責招攬客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向客戶收取貨款後均應繳回冠侑公司,且未經冠侑公司同意,不得私下給予客戶折扣,竟僅因積欠他人債務,即藉職務之便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王信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款項後,乃變易持有為所有,接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自用,用以清償其私人債務,合計侵占新臺幣(下同)157 萬7919元。嗣於102 年底,經冠侑公司與客戶核對帳款後發覺有異,因而查悉上情,王信雄乃請求冠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秋長原諒,表示不會再犯,且願意每月自薪水抵扣1 萬元以償還侵占款項。

㈡王信雄尚未全數清償前債,即又故態復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收取款項後,復變易持有為所有,接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自用,作為清償私人債務,共計侵占277 萬2349元。俟為黃秋長察覺後,遂要求王信雄不得再向客戶收取款項。

㈢王信雄明知已不得向客戶收取款項,惟仍利用職務之便,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收取款項後,猶變易持有為所有,接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自用,用以清償其私人債務,總計侵占132 萬9983元。

㈣王信雄明知冠侑公司並未同意給予力誠貨運行任何貨款折扣優惠,然為能立即收到該筆貨款,竟另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犯意,於10 4年11月間某日,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0 號之力誠貨運行收取貨款時,擅自給予1 萬8000元之折扣,亦即原應收取之貨款17萬6200元,卻僅收取面額15萬8000元之支票,致生損害於冠侑公司。嗣冠侑公司與客戶核對帳款後發覺王信雄一犯再犯遂解雇之,並具狀提出告訴,進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冠侑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亦明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此乃因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亦即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是以,本案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則本判決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被告對各項證據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認定其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是本判決下列所採用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信雄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蔡愛珠、黃秋長及證人陳玉潔於偵查所證情節相符,並有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被告侵占金額等明細表、陳報(補充)狀所檢附之被告侵占金額明細表、冠侑公司向附表一、二、三所示客戶請款之請款單、出貨明細、支票影本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背信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被告王信雄於任職冠侑公司期間,負責招攬客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其利用業務上機會,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核其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部分,均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則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

㈡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示業務侵占犯行,各係基於同一任職機會而接續實施,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反覆實施同一業務侵占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且其上開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應分別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3 次業務侵占罪、1 次背信罪,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因一己之貪念,利用職務上機會為業務侵占、背信等行為,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使冠侑公司受有財產損害,數額非微,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清償協議,然迄今僅償還其中45萬3810元予告訴人,此業據告訴人陳報在卷,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始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就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另就附表四編號4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沒收部分: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合計157 萬7919元,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112 萬4109元(0000000 元-453810元=0000000 元),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45萬3810元則已由被告返還予告訴人,有卷附刑事陳報狀1 份可參,堪認被告已將此部分所得利益返還予告訴人,自不予沒收或追徵。另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示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277 萬2349元及132 萬9983元,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亦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34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下同)┌──┬─────┬─────────┬──────┐│編號│ 時間 │ 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 1 │102年4月間│弘益輪胎 │ 95,700元 ││ │某日 │ │ │├──┼─────┼─────────┼──────┤│ 2 │102年4月間│田易汽車 │ 54,500元 ││ │某日 │ │ │├──┼─────┼─────────┼──────┤│ 3 │102年5月間│弘益輪胎 │ 63,700元 ││ │某日 │ │ │├──┼─────┼─────────┼──────┤│ 4 │102年5月間│田易汽車 │ 29,180元 ││ │某日 │ │ │├──┼─────┼─────────┼──────┤│ 5 │102年7月間│通冠通運股份有限公│ 80,400元 ││ │某日 │司 │ │├──┼─────┼─────────┼──────┤│ 6 │102年8月間│大陽(起訴書附表一│ 96,800元 ││ │某日 │編號6 誤載為「太陽│ ││ │ │」)貨櫃有限公司 │ │├──┼─────┼─────────┼──────┤│ 7 │102年8月間│順榮輪胎有限公司 │ 231,600元 ││ │某日 │ │ │├──┼─────┼─────────┼──────┤│ 8 │102年8月間│通冠通運股份有限公│ 13,400元 ││ │某日 │司 │ ││ │ │ │ │├──┼─────┼─────────┼──────┤│ 9 │102年8月間│昌振土木包工業 │ 20,400元 ││ │某日 │ │ │├──┼─────┼─────────┼──────┤│ 10 │102年9月間│永懋通運股份有限公│ 43,200元 ││ │某日 │司 │ ││ │ │ │ │├──┼─────┼─────────┼──────┤│ 11 │102年9月間│通展汽車貨運股份有│ 81,400元 ││ │某日 │限公司 │ │├──┼─────┼─────────┼──────┤│ 12 │102年9月間│泓明汽車修配廠 │ 26,600元 ││ │某日 │ │ │├──┼─────┼─────────┼──────┤│ 13 │102年9月間│旭輝鐵工廠 │ 21,100元 ││ │某日 │ │ │├──┼─────┼─────────┼──────┤│ 14 │102年9月間│鴻泰交通股份有限公│ 585,100元 ││ │某日 │司 │ │├──┼─────┼─────────┼──────┤│ 15 │102年9月間│新瑞德貨運 │ 54,800元 ││ │某日 │ │ │├──┼─────┼─────────┼──────┤│ 16 │102年10月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 40,800元 ││ │間某日 │司 │ ││ │ │ │ │├──┼─────┼─────────┼──────┤│ 17 │102年10月 │上鋒汽車修配廠 │ 39,239元 ││ │間某日 │ │ │├──┴─────┴─────────┴──────┤│總計:1,577,919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     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
├──┼─────┼─────────┼──────┤
│ 1  │103年8月間│煜昌交通有限公司  │ 112,800元  │
│    │某日      │                  │            │
├──┼─────┼─────────┼──────┤
│ 2  │103年9月間│永冠企業社        │  89,200元  │
│    │某日      │                  │            │
├──┼─────┼─────────┼──────┤
│ 3  │103年10月 │順榮輪胎有限公司  │ 251,580元  │
│    │間某日    │                  │            │
├──┼─────┼─────────┼──────┤
│ 4  │103年10月 │順偉輪胎有限公司  │ 119,900元  │
│    │間某日    │                  │            │
├──┼─────┼─────────┼──────┤
│ 5  │103年10月 │順德輪胎行        │ 198,000元  │
│    │間某日    │                  │            │
├──┼─────┼─────────┼──────┤
│ 6  │103年10月 │巨邦交通有限公司  │  38,400元  │
│    │間某日    │                  │            │
├──┼─────┼─────────┼──────┤
│ 7  │103年10月 │昌振土木包工業    │  29,200元  │
│    │間某日    │                  │            │
├──┼─────┼─────────┼──────┤
│ 8  │103年10月 │福順輪胎行        │  93,000元  │
│    │間某日    │                  │            │
├──┼─────┼─────────┼──────┤
│ 9  │103年10月 │總宜公司          │  83,700元  │
│    │間某日    │                  │            │
├──┼─────┼─────────┼──────┤
│ 10 │103年10月 │嘉鴻輪胎行        │  20,800元  │
│    │間某日    │                  │            │
├──┼─────┼─────────┼──────┤
│ 11 │103年10月 │慶華開發有限公司  │ 130,200元  │
│    │間某日    │                  │            │
├──┼─────┼─────────┼──────┤
│ 12 │103年11月 │順榮輪胎有限公司  │  87,788元  │
│    │間某日    │                  │            │
├──┼─────┼─────────┼──────┤
│ 13 │103年11月 │順偉輪胎有限公司  │  74,400元  │
│    │間某日    │                  │            │
├──┼─────┼─────────┼──────┤
│ 14 │103年11月 │順德輪胎行        │  48,800元  │
│    │間某日    │                  │            │
├──┼─────┼─────────┼──────┤
│ 15 │103年11月 │巨邦交通有限公司  │ 268,800元  │
│    │間某日    │                  │            │
├──┼─────┼─────────┼──────┤
│ 16 │103年11月 │吉祥輪胎行        │  18,000元  │
│    │間某日    │                  │            │
├──┼─────┼─────────┼──────┤
│ 17 │103年11月 │廣銘汽車保修廠    │  30,378元  │
│    │間某日    │                  │            │
├──┼─────┼─────────┼──────┤
│ 18 │103年11月 │聯誠輪胎行        │  70,200元  │
│    │間某日    │                  │            │
├──┼─────┼─────────┼──────┤
│ 19 │103年11月 │奇樺輪胎實業社    │  37,200元  │
│    │間某日    │                  │            │
├──┼─────┼─────────┼──────┤
│ 20 │103年11月 │煜昌交通有限公司  │  27,900元  │
│    │間某日    │                  │            │
├──┼─────┼─────────┼──────┤
│ 21 │103年11月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 246,400元  │
│    │間某日    │司                │            │
├──┼─────┼─────────┼──────┤
│ 22 │103年11月 │上鋒汽車修配廠    │  89,143元  │
│    │間某日    │                  │            │
├──┼─────┼─────────┼──────┤
│ 23 │103年11月 │慶華開發有限公司  │  37,200元  │
│    │間某日    │                  │            │
├──┼─────┼─────────┼──────┤
│ 24 │103年11月 │永冠企業社        │   9,300元  │
│    │間某日    │                  │            │
├──┼─────┼─────────┼──────┤
│ 25 │103年11月 │旺玖輪胎行        │  44,400元  │
│    │間某日    │                  │            │
├──┼─────┼─────────┼──────┤
│ 26 │103年12月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  26,400元  │
│    │間某日    │司                │            │
├──┼─────┼─────────┼──────┤
│ 27 │103年12月 │鼎盛汽車有限公司  │  11,800元  │
│    │間某日    │                  │            │
├──┼─────┼─────────┼──────┤
│ 28 │103年12月 │林宏標            │  11,600元  │
│    │間某日    │                  │            │
├──┼─────┼─────────┼──────┤
│ 29 │103年12月 │慶華開發有限公司  │ 160,300元  │
│    │間某日    │                  │            │
├──┼─────┼─────────┼──────┤
│ 30 │104年1月間│瑞良交通通運股份有│  48,400元  │
│    │某日      │限公司            │            │
├──┼─────┼─────────┼──────┤
│ 31 │104年1月間│輝勇交通有限公司  │  37,200元  │
│    │某日      │                  │            │
├──┼─────┼─────────┼──────┤
│ 32 │104年1月間│銀煌企業社        │  48,000元  │
│    │某日      │                  │            │
├──┼─────┼─────────┼──────┤
│ 33 │104年1月間│總宜公司          │  15,000元  │
│    │某日      │                  │            │
├──┼─────┼─────────┼──────┤
│ 34 │104年1月間│尚和企業社        │  13,760元  │
│    │某日      │                  │            │
├──┼─────┼─────────┼──────┤
│ 35 │104年4月間│大裕工程行        │ 143,200元  │
│    │某日      │                  │            │
├──┴─────┴─────────┴──────┤
│總計:2,772,349元                                 │
└─────────────────────────┘
【附表三】:
┌──┬─────┬─────────┬──────┐
│編號│   時間   │     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
│    │          │                  │            │
├──┼─────┼─────────┼──────┤
│ 1  │104年9月間│力誠貨運行        │ 180,500元  │
│    │某日      │                  │            │
├──┼─────┼─────────┼──────┤
│ 2  │104年9月間│永安輪業部        │  75,400元  │
│    │某日      │                  │            │
├──┼─────┼─────────┼──────┤
│ 3  │104年9月間│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 112,800元  │
│    │某日      │司                │            │
├──┼─────┼─────────┼──────┤
│ 4  │104年9月間│順榮輪胎有限公司及│ 232,515元  │
│    │某日      │不明廠商          │            │
├──┼─────┼─────────┼──────┤
│ 5  │104年10月 │永安輪業部        │  49,600元  │
│    │間某日    │                  │            │
├──┼─────┼─────────┼──────┤
│ 6  │104年10月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  72,400元  │
│    │間某日    │司                │            │
├──┼─────┼─────────┼──────┤
│ 7  │104年10月 │順榮輪胎有限公司及│  75,000元  │
│    │間某日    │不明廠商          │            │
├──┼─────┼─────────┼──────┤
│ 8  │104年11月 │大漢汽車          │  18,000元  │
│    │間某日    │                  │            │
├──┼─────┼─────────┼──────┤
│ 9  │104年11月 │力誠貨運行        │ 158,000元  │
│    │間某日    │                  │            │
├──┼─────┼─────────┼──────┤
│ 10 │104年11月 │不明廠商(以尚豪輪│  93,600元  │
│    │間某日    │胎行名義訂購)    │            │
├──┼─────┼─────────┼──────┤
│ 11 │104年11月 │不明廠商(以嘉鴻輪│  70,800元  │
│    │間某日    │胎行名義訂購      │            │
├──┼─────┼─────────┼──────┤
│ 12 │104年12月 │不明廠商(以尚豪輪│  37,600元  │
│    │間某日    │胎行名義訂購)    │            │
├──┼─────┼─────────┼──────┤
│ 13 │104年12月 │不明廠商(以嘉鴻輪│  94,000元  │
│    │間某日    │胎行名義訂購      │            │
├──┼─────┼─────────┼──────┤
│ 14 │104年12月 │不明廠商(以順榮公│  59,768元  │
│    │間某日    │司名義訂購)      │            │
├──┴─────┴─────────┴──────┤
│總計:1,329,983元                                 │
└─────────────────────────┘
【附表四】:
┌──┬───────┬───────────────────────┐
│編號│ 犯罪事實內容 │              宣     告     刑                │
├──┼───────┼───────────────────────┤
│ 1  │犯罪事實欄一㈠│王信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即業務侵占犯│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行)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犯罪事實欄一㈡│王信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即業務侵占犯│幣貳佰柒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行)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欄一㈢│王信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即業務侵占犯│幣壹佰叁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
│    │行)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犯罪事實欄一㈣│王信雄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    │所示之犯罪事實│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    │(即背信犯行)│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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