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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1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葳鍾堯航王奕勛

原告
台灣集成電路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淡生
被告
黃秀宜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審訴字第378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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